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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故事(4)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上面分析指出的归纳问题,近代中国法理学的作者是应当懂得的;因此,我们不能原谅这种逻辑上的混乱,特别是这种持续了近乎一个世纪的混乱。而另外一些问题,例如语词含义演化的非逻辑性问题,他们也许(但不必定)无知,因为当时还没有今天我可以便利使用的相关知识;对此,我们可以原谅他们。但是,我们首先要问,是什么是这些学者在分析中西“法”的问题上会如此“不留心”(如果可以用不留心来解释的话),而忘记了而且是长期地忘记了甚或是有意忽略了这里的归纳谬误。其次,即使我们原谅这些学者在某些方面的无知之际,我们又绝不能重犯现代启蒙思想家在评断历史之际往往会犯的错误,即简单地误以为这些学者之所以没有看到我们今天看到的东西是因为他们没有知识或没有我们的知识。

  在近代以前,其实并没有许多人将许慎关于法的故事当真;近代以来,一些重要学者也对古汉字“法”作了重要的考证。17在此基础上,蔡枢衡就曾公开谴责许慎的“平之如水”为“后世浅人所妄增”,并试图利用有关材料从人类学的角度重新解说古“法”字。18尽管蔡枢衡的解说同样缺乏足够的资料支持,因此难以作为一个更为坚实的结论予以接受;但是,他的解释之存在就表明,如果仅仅就学术源流而言,对法字的解释完全可以走上另一条不归路,或者至少这两种路可以并存。因此,首先,当近现代诸多法理学家均采纳许慎关于“法”字的故事而无人采纳(就我的阅读范围之内)蔡枢衡的故事之际,就不可能仅仅是因为他们阅读有限,未能获得我们的知识。其次,他们的这种选择,以及当他们努力发掘中国法中所谓的公平正义之因素并将之同西方的“法”中的公平正义相联系之际,他们又必定是为某种知识(他们已有的某种关于世界之图景、社会之发展、事物之分类等基本范畴、概念、命题和理论乃至某种欲求和信念)牵引。对于这些学者来说,这些知识乃是他们赖以组织他们的生活世界、使那个生活世界对他们有意义、使他们所感受的意义得以进行交流的支架。这些知识是他们无法抛弃、甚至是无法自觉的存在方式。他们深深地嵌在他们的这个语词世界之中,就像我们今天都深深嵌在我们的语词世界之中一样。也许,他们的这些知识在我们今天看来不值一提,是虚假和错误的,是应当抛弃的;但恰恰是因为这种知识,他们才可能接受了许慎的解释。

  然而,仅仅指出近代的法律学者有自己的知识,这还是不够的。我们要问的是,是什么样的知识,什么样的关于世界的图画,什么样的范畴、概念和命题使得他们最终选择性地接受了许慎的故事,而不是其他的、例如蔡枢衡的故事。在这里,作一番分析,我们就有可能从中国现代的法理学家对“法”字的考察和分析中看到一个这个故事得以接受并成为天经地义的那个更为广阔的知识脉络,就如同我们可能从一些矿苗来构想一张地矿分布图一样,就像一个甲骨文专家可能从那些曾被当作中药材买卖的甲骨中局部性地重构中国古代文明一样。

  这样一种也许是充满智力挑战的工作却注定会是痛苦的,其得出的结论将注定是不确定的。因为,这种工作近乎于从结果推论起因――而且是结构性起因――的过程。无论对于谁,这都将是一个难以应付学术批评的任务。因此,我重申,我并不是在书写历史,而更多是一种“考古”,尽管是对现代的考古。强调其考古的意义,就在于考古学不可能复现历史,而只是依据某些资料建构一种可能的真实。判断这种构建的标准并不是真实的历史,而是其是否令人信服,是否能够引起某种程度的认可。

  五

  如果带着这样一种知识考古学的眼光来考察,我们首先看到的似乎是近代中国学者对于古典的某种程度迷信。这种迷信不仅是对《说文解字》这部中国保留最完整的、最早的、最系统的一部文字学著作的迷信,而且还有(包括许慎本人)对于中文造字六法的迷信。这种知识传统的特点早为孔夫子的言行所概括:信而好古。信而好古,特别是对经典的信而好古是有理由的,《说文解字》的确是一部至今公认的杰出著作,对中国的文字学、语言学、语源学都具有重大的意义,是人们有理由信任的著作。因此,人们尊重古典作品。用博尔赫斯的话来说,“古典作品是一个民族……长期以来决心阅读的书籍,仿佛它的全部内容像宇宙一般深邃、不可避免、经过深思熟虑,并且可以作出无穷无尽的解释。”19但是,博尔赫斯就在这段文字之后又说,“古典作品并不是一部必须具有某种优点的书籍;而是一部世世代代的人出于不同理由,以先期的热情和神秘的忠诚阅读的书”。20这里重要的是“出于不同的理由”的阅读和对经典可以作出“无穷无尽的解释”。因此,我们必须发现近代法理学家虔信许慎之说的某些特殊理由,在可能的情况发掘出他们的先期热情和神秘忠诚;否则,我们就无法理解为什么,许慎的故事为什么会在20世纪的法理学中而不是在此前或在20世纪的其他学科中被普遍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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