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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委员会的法律社会学解析(5)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1、“单位制”松动。“单位人”向“社会人”过渡。

  “单位制”是计划经济的特殊产物。“单位”是中国城镇居民对自己就业的社会组织(除去纯粹的私人经营、华侨或港澳台工商业者及三资企业外)的统称。单位对单位中的个人发挥着保障就业、劳保福利、分配住房、生老病死、解决子女入托入学等全方位的社会功能,单位对个人有较高的权威性,个人对单位有依赖感,归属感。在这种情况下,对城市居民的管理和行为控制也通过一个个的单位来实现。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后,“单位制”必然受到强烈冲击。上级单位失去了集中管理分配社会、经济资源的权力,下级单位的“离心”猛增。而单位办社会的状况逐渐的改变,弱化了个人对单位的依赖,单位开始成为仅仅是个人的工作场所。社会职能从单位中不断剥离而回到人们生活居住的社区来实现。这样原来相当的社会整合功能向城市社区基层组织(如居委会)转移,这需要将居委会建成社会整合的基地。

  2、社区人口的结构性变动。在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城市微型社区的人口结构有以下明显的变动趋势,这些变动对居委会提出了新的要求:(1)外来人口激增。中国传统的乡土社会,从人与空间的关系上说是不流动的,从人与人在空间的排列关系上说是孤立和隔膜的。随城市化的进程,农村劳动力的过剩以及人才流动的广度的扩展,外来人口大量涌入城市,外来人口的流动性增加了管理上困难,这令很多居委会头痛。但不能否认对外来人口的管理和提供服务将成为基层社区组织居委会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2)自由职业者增多。改革开放以来,个体、私营、个人合伙经济的长足发展,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和各类合伙人大量出现,各种金融衍生工具登台亮相,专业股民和“食利者”及小部分“专业房东”已成为城市的新风景。这些人的共同特点即是无固定单位,对他们的行为控制、思想教育、社会保障和管理只能依靠居委会。(3)“银发风潮”。人口老龄化是现代社会人口变动的普遍规律,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加剧了城市老龄化的速度。在本世纪初我国的大部分城市将跨入老龄化城市行列。这就要求社区组织居委会为众多的老年人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社会服务,从而要求居委会全方位发展。(4)“新贫困”阶层和市场竞争的弱势人群。乡村贫困缓解的同时,城市贫困的问题已越来越突出。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1997年城镇失业率3.2%,登记失业人数560万,但评论该数据偏低。另估计,城镇隐性失业人数3000万人。在反贫困和社会保障中,居委会负责收集低收入群体的第一手资料。另一方面,居委会对各项扶贫措施负责落实。这是“优抚救济”的法定任务必然内容。

  面临社会变迁所带来的种种冲击,居委会到底向哪条道路发展呢?一条道路是将其变为街镇的一级下属机构,赋予相应的行政权力,当然这意味着要修改《宪法》和《居委会组织法》。另一条道路是走向真正的社区居民自治,即维持“三自组织”性质的同时,明确其法人地位,在实践中将不属于居委会职能任务的工作坚决剔除,使居委会成为居民自己社区共同利益的表达渠道。市场经济的确立将促使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凸现和冲突,这需要规范的组织化的途径表达。与之相随的中国政治民主化进程和政治体制改革,作为中国基层民主的基地之一的居委会也将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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