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会学(6)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4、行为的意义和理解
韦伯强调意义和理解。先看一个人的行为是不知道他在作什么的,一定要努力理解行为人赋予行为什么意义。(对刑法也有作用)
这并不是说我们都能知道其中的意义,但我们要尽量的去理解之。
这对于理解一个法律文化的产生有助。
5、法治、法律及官僚化
(1)法律是由专门人员负责实施的一种合法的秩序。
首先,法律是一种秩序。这带有行为主义的意味。强调法律的社会性,而不仅仅是君主或人民的意志。
其次,法律是一种合法的秩序。强调人的主观的下意识的认同。由此区分了基于认同的秩序和基于暴力的秩序。
再次,强调了专门人员的作用。强调法律的职业化。现代的法律职业是与现代的官僚制联系在一起的。
(2)官僚制
官僚制和现代法治是同义语。就是管理上的理性化。所有的官员根据工作能力决定其位置,其活动根据组织规则和国家法律,其权限有法律规定,并同时负有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下级要服从上级,但不是服从作为上级的那个个人,实际是服从法律。(注意这也不是绝对的。)
只有这样,现代经济、政治才能大规模的、理性而有计划的运作。现代法治的重要部分就是现代的官僚制,它是维持现代经济政治秩序的重要工具。
韦伯对此提出了一系列的原则:
○公务是连续的,不因个人的原因而中断
○机构是依明确的规章组织进行的
a. 官员适用非个人化的标准。
b. 给予官员执行公务的必要权力,并不受追究
c. 权力和实行权力的手段要受到限制
○每个官员的职责和权威都是等级的构成部分
○雇员都不拥有行使职权必要的物质,但可使用之
个人收入和公务收入是严格分开的。可以使用执行公务所必须的物质条件,但必须对使用负责。
○官员没有权力处理他的职务,无权出售和继承
○所有的公文必须通过文件,保证机构能够运转起来
(3)官僚制的优点是可预测,有效、稳定。缺点是没办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乃至形成一个铁笼。(韦伯是最早预见到现代性的危及的人之一。)
(4)对于中国的启示。
第五讲 马克斯。韦伯 下
参考文章:《认真的对待人治》
第六讲 迪尔凯姆
迪尔凯姆,近代法国最著名的社会科学家。主要著作有:《论社会的劳动分工》、《社会学方法的准则》、《论自杀》等。
迪尔凯姆的研究方法与马克思和韦伯不同。马克思的方法是哲学的方法,韦伯强调的是解释(个体解释学的传统),而迪尔凯姆则注重实证研究和宏观把握。把个人看作是社会当中的个人。(与韦伯不同,迪尔凯姆认为在社会学研究中不应考虑行为人的感觉,其实很多人是自己给自己找理由,不能当真的。迪尔凯姆强调总体特征,必须把群体特征作为社会科学研究的对象,否则只是看到了表象,而不能看到功能。这正是功能主义的观点。)
其实证主义和功能主义的研究方法对后世产生重要影响。人类学上的结构功能主义也有迪尔凯姆的影响。
迪尔凯姆非常强调人的社会性。认为只有把人放到社会中才能理解。最重要的还是要研究社会是怎么维系的。由此,他非常关注整个社会是怎么连在一起的,这就是社会的一体化问题或社会的团结问题。
与此相适应,迪尔凯姆的研究方法的特点是:反个体主义,总是在把握总体的情况下研究个体。
比如他对于自杀的研究。个别看来,似乎自杀总是一个个人的事情,与个人的经历、情感等等有关,但迪尔凯姆却把欧洲各国的的自杀统计数据总结起来进行研究。发现地域、宗教信仰、年龄、性别等等因素对于自杀都有影响。这样自杀就不是一个个人选择的问题,不是一个个人想不开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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