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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法治”思想评析(2)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三、“刑无等级”、“不赦不宥”的法律适用平等思想

  商鞅指出,“法者,国之权衡也”。他将法律视同称轻重的权衡,量长短的尺度,判断是非功过和行使赏罚的公平标准。他一向反对“刑不上大夫”的旧传统,否定奴隶主贵族的特权,主张法律的统一性和平等性。他说:“所谓一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商鞅强调在行赏施罚上应当做到“不失疏远,不违(避)亲近”,即不分亲疏远近,有功必赏,有罪必罚。商鞅关于法律面前贵贱平等的观点,表述得很明确。但是,正如前面所述,商鞅的“法治”思想是以树立君主的绝对权威、维护君主至高无上的地位为出发点的,因此他所主张的法律适用平等是打折扣的,不可能是真正意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商鞅主张的“不赦不宥”,当然不包括君主犯法(也许在商鞅的思想中根本不存在君主犯法的概念),而且对君主的近亲也要有所变通。据《史记?商君列传》记载:“于是太子犯法。卫鞅(即商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面对太子犯法,商鞅也只好提出拿太子的老师做替罪羊的变通办法。虽然,商鞅提出的法律适用平等的思想带有很大的局限性,但是,在当时等级森严的社会里,提出“刑无等级”的思想,确实需要很大的勇气。

  在商鞅的“法治”思想中,还值得一提的是,“以刑去刑”的主张。他提出:“重刑者,民不敢犯,故无刑也。”“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商鞅的“以刑去刑”的主张,历来被认为是他为实行重刑而寻找的依据,因此是虚伪的。但是,“以刑去刑”的思想也反映出商鞅已经认识到法律被普遍、自觉地遵守的重要性。商鞅从“无刑”‘、“去刑”’的角度去说明“重刑”的合理性、正当性,这表明他已经初步接触到刑罚的公正价值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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