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法理学论文 >
试论民事执行标的物的评估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对民事执行标的物采取自愿抵偿债务、强制拍卖、变卖以及执行留购等变价措施,必须进行评估。

  一、民事执行标的物评估的概念及特点

  资产评估,从最基本的意义上讲,是指专业人员根据有关数据资料,模拟市场对资产在一定时间上最有可能实现的市场价值的估计和判断活动及其过程。从对资产评估概念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给民事执行标的物评估下这样一个定义,民事执行标的物的评估是指为实现民事执行标的物变价目的对执行标的物的特定权益于特定时间的最可能实现的市场价值进行估计和判断的活动。而且,该活动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目的性。所谓资产评估的目的是指为何种需要评估资产价格,它既是资产评估的现实起点,同时又决定着评估结果的具体用途。只有评估结果能满足委托人的评估目的,资产评估才有实际意义。民事执行标的物评估的目的,一是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其金钱债权,二是为了实现民事执行标的物的顺利变价,三是为了执行案件的顺利执行,具有很强的目的性。

  (二)市场性。资产评估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没有资产产权变动和资产交易的普遍进行,就不会有资产评估的存在。民事执行标的物的变价主要是通过拍卖和变卖途径实现的,拍卖和变卖是离不开资产交易和产权变动这一市场环境,具有较强的市场性。

  (三)系统分析性。在评估民事执行标的物过程中,要将影响执行标的物价值的各种相关因素进行系统地考虑,并对这些因素及其采取的评估途径、方法、经济技术参数进行认真分析才能得出令执行当事人双方信服的评估结论。

  (四)可证实性。评估专业人员对执行标的物的评估结论必须提供能够支持结论、且令人信服的评估依据,以证实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同时,执行标的物以该评估结论顺利通过拍卖或变卖进入流通市场也体现了它的可证实性。

  (五)咨询性。民事执行标的物评估结论是评估人员在评估时根据所能收集到的数据资料,模拟市场对标的物的价值作出的主观推论和判断。不论评估依据多么充分,评估结论仍然是评估人员的一种主观判断,而不是客观事实。因此,该标的物的评估不是一种资产定价的社会经济活动,它只是一种经济咨询或专家咨询活动。

  二、民事执行标的物评估的原则及其方法

  (一)评估原则

  民事执行标的物的评估原则概括地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正公开原则。

  2.独立性原则。

  3.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4.供求原则。

  5.替代原则。

  6.估价期日原则。

  民事执行标的物评估的各原则是相互依存,互为联系的,在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要根据评估时的具体情况而综合运用之。

  (二)民事执行标的物评估的方法

  所谓民事执行标的物的评估方法是指实现评定估算执行标的物价值的技术手段,具有多样性。它为评估机构及其人员选择适当的评估手段,技术方法,有效地完成标的特评估任务提供了现实可能。评估的基本方法为:

  1.市场比较法,指参照最近相同或类似的资产的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的评估方法;

  2.重置成本法,指根据该执行标的物在新的情况下重置成本,减去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积折旧额,考虑标的物功能变化,成新率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或者根据执行标的物的使用年限,考虑其功能变化等因素重新确定成新率,评定重估价值的评估方法;

  3.收益现值法,指根据被评估的执行标的物的预期获利能力和适当的折现率,计算出标的物的现值,并以此评定重估价值的方法;

  4.清算价格法,指根据企业清算时执行标的物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的方法;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