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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时法-理念与规范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有时候,人类为征服自然而自豪;另外一些时候,人类又为自然界而沮丧、无奈。尽管我们在尽力认识和把握这个世界,但是,完全掌控它是不可能的。虽然我们不知道明天究竟会发生什么,但是我们明确的知道今天已经发生了什么。因此,采取正确的对策,及时有效应对已经发生的事情就具有重要的意义。与自然界的魔鬼作斗争,必须依赖两种锐利的武器:一是科学技术;二是法治。我们有时候生活在正常环境中,这需要平时法;有时候生活在危急环境中,这又需要危时法。这两种性质不同的法,缺一不可。共同服务于我们生活。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即使在紧急环境下,也不能抛弃法治。紧急状态与法治并不矛盾,完全可以互相配合,互相合作,相得益彰。

  危时法是与平时法相对应的一个法律概念。危时法就是调整危机状态的法,就是在危急时刻适用的法。什么是危机状态呢?各国立法上名称不一,近似的提法有“紧急事件”、“紧急情况”、“非常状态”、“特别状态”等,还包括一些狭义上的“戒严状态”、“战争状态”等。尽管在各国宪法和法律上的描述也不尽一致,但大致上的内容是近似的。在美国,“紧急状态”将被宽泛地解释为这样一些情况:由于发生了某种(事实上的或声称的)对国家构成威胁的非同寻常的事由(如战争或内乱),政府中止人民的某些权利。在欧洲,被称之为公共紧急状态(PublicEmergency),即“一种特别的、迫在眉睫的危机或危险局势,影响全体公民,并对整个社会的正常生活构成威胁”。认定紧急状态需要一系列标准:必须是现实的或者是肯定要发生的;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阻止了国家政权机关正常行使权力;影响了人们的依法活动;必须采取特殊的对抗措施才能恢复秩序等。调整在公共紧急状态时期如何处理国家权力与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以及公民权利与公民权利之间关系的法律、法规总和,就是紧急状态法。

  危时法的法律理念完全不同于平时法。在理论上,危时法具有两大显著特征。

  首先,危时法是国家法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危时法和平时法共同构成一国法治的全部。危机状态更需要法律,法律在危机状态情况下更能显示出保障国家和公民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根本价值。谈到法治,在一般人的印象中,似乎只有在平时才可以要求依法办事。在出现紧急情况下就不需要法律了,法律失效了。其实,这是对法律的误解。紧急状态并非失序(无秩序)状态,而是一种由于失序状态引起的非常态的(有序)秩序状态,即非常法治状态。从法律价值观的角度看,公正和效率是法律的基本价值。法律可以服务于公正的法律价值观,也可以服务于效率的法律价值观。“紧急状态法学也要用法制原则指导紧急状态法的制定、执行、监督和遵守。作为一种法律规范,紧急状态法不能偏离法制原则这一法律规范的最高价值目标。”[《紧急状态法学》 莫纪宏 徐高著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2年4月第1版 第5页]本来我国的法制化程度就比较低,对平时法的认识和执行就不能令人满意。对于危时法,人们的印象就更加淡漠了。再加上危时法的立法和法律实施方面比平时法还要落后,危时法法律意识淡薄,危时法法律规范不够健全,法律实施力度不够,更加导致人们对危时法的轻视。正如温家宝总理指出的那样,多难兴邦。非典事件正在逐步改变人们的落后观念。在非典疫情发生的关键时刻,2003年5月12日,国务院出台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并自发布之日实施。这个行政法规明确当事各方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迅速扭转了非典疫情发生初期的被动局面,有效地理顺了社会关系。理论和实践都说明在危急时刻依法办事的极端重要性。

  “但是,非常状态的出现也暴露出我国法律的严重缺位和不足,即非常情况下的政府或社会组织行使正常情况下不可能行使的特别权力的法律根据是什么?如果为处理特殊情况,对政府或社会组织的权力没有明确授权和对授权的规范和约束,只是强调情况特殊,各政府和社会组织可以各行其是、各自为政地自行采取各种措施,权力就会无序行使,社会就会出现新的混乱,人们会出现恐慌。所以,紧急状态时期迫切需要一套紧急时期的法律制度。给政府采取特别手段提供法律依据。当紧急状态出现时,只要政府依法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政府和社会组织就可进入特别程序,行使特别的权力。”[《非常时期的人大立法》蔡定剑,载2003年5月15 日《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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