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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哲学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公共场合,最好不要东张西望-至少不要盯着美人死看。否则美人会问:“看什么看?”当然,京油子会卷起舌头反问:“你不看我,怎么知道我看你?”京油子是有点痞,但他这是在用哲学,用了哲学上的方法论。律师理屈时也会这样狡辩。还有,“当主要矛盾解决之后,次要矛盾便上升为主要矛盾”。都是讲哲学、用哲学,尽管是些雕虫小技。

  一、体系

  哲学的大问题是体系问题,大哲学家讲究完整的体系,不仅要解释过去,解释现在,还要解释未来,解释宇宙。

  法律也一样,专业上国人喜欢划分体系。比如,民法又称“大民法”,将物权法、侵权法和婚姻法统统打在网内。所以,中国的法律学者比较喜欢当民法专家。如果你是民法专家,那世上万物,人间百态,尽在股掌之中。当然,德国的民法典确实不错,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德国有很好的民法典,那也不是偶然的,德国多哲学家,尼采、黑格尔、马克思,他们都是德国人或是德国的犹太人。

  法律的专业划分是需要的。可惜,这种划分经常是出于争强地盘和巩固地盘的需要。大民法是个很头疼的问题,难免有“垄断”现象和“独裁”倾向。曾经有人想从中割出一块“经济法”的天地。当然,这有点另立山门的意思,任务很艰巨的,相当于“文革”中“当权派”从资产阶级反动路线中杀出来。反叛者曾经一度得逞,很有异军突起的气势。学校里有经济法专业、经济法系,甚至还有什么国际经济法系,法院里的经济庭也很坐大。但好景不长,法院又改回来了,取消了经济庭,改设民一庭、民二庭,把颠倒的历史再重新颠倒过来。

  讲究体系很好,但要命是,讲究体系重在包罗万象,一言以蔽之。一言以蔽之就很难容得下反对意见。德国法院的判决书原来都是一致意见,后来做了些改良,稍稍有些松动,德国宪法法院的判决也有反对意见。但德国其他法院的判决书也还都是一致意见。据说这是为了避免歧义,以免减弱法律的权威性。美国人比较尊重不同意见,至少在美国国内是这样。美国联邦法官卡多索有句名言:“言论自由是一切权利之母”。美国上诉法院的判决中常有不同意见(上诉法院是合议庭。一审法院多是独任法官,无所谓意见不同)。

  法律来自日常生活,是为解决人们生活中的困惑和烦恼而制订的规则。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应该贴近生活,是人民大众生活中的一部分。但法律还可以再往上提升,升到什么体系的角度。而体系的角度实际上也就是哲学的角度或是说高度。这样来看,法律便是介于法律哲学(也可以说是理论问题)与实际问题之间。

  在此三角关系中,德国人是尽量要将法律往体系和理论上升。德国人的法律也是这样,每部法律都有总则,统领所有细则,细则里没有谈到的具体问题,再回头去看总则。美国人不同,往往是选择一个突破点。人类是从自由王国走向必然王国,美国法官分析问题更喜欢走回头路。

  美国法律不太注重体系,至少是一开始不讲什么体系。除路易斯安那州外,美国没有民法典(路易西安那州原来是法属殖民地,沿袭法国民法典至今)。美国的合同法、侵权法都是自成一体的大法,不是大法下的小山头。美国法律界人士有时也会说到商法,但这里的“商法”(commercial law)并不是自成一体的法律,而是各个法律中与商业有关的内容都汇总在一起。

  美国法官讲究打硬仗,打乱战。抓住一点进攻,突破后四处出击,全面开花。美国比较讲究实用。美国人的光辉思想常常是一、两个闪光的点,比较接近中国的成语故事。如,所谓的“毒树之果”规则(fruit of a poisonous tree),指刑法审判中必须视程序为生命,非法获得的证据不能被作为定罪的证据。还有“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规则,是说当官或出名后就得准备挨骂,别人骂错了也很难索赔。如果有人损你,就必须忍着点,因为公众人物是大家关注的交点,所以必须牺牲点隐私权。而且即便报道有点失真,我们也不能求全责备。美国进而发展到要背案例,一个案例一个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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