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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意与民情(2)
www.110.com 2010-07-26 12:37

  二 谁在左右司法公正

  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流水,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1那么,有哪几种力量能影响一个判决?第一个问题,法官在自由裁量的恣意下以公序良俗的名义作出判决,破坏了法律秩序;第二个问题,老百姓以服从道德判断代替了法律判断;第三个问题,我们的法律根本上就是非正义或缺乏正义的,法律秩序本身就有问题。可见,正义在通过法律这一媒介交到每一个人手中的时候,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能够摧毁法律正义实施的因素,除了权力(Power),一个是民意(Public),一个是法官的恣意(Personality),还有法本身的正当性(Law)。--这些都在某些时候成了干涉司法公正的罪魁祸首。

  (1)权力(Power)

  中国传统社会就是一个权力本位的社会。一个皇帝领导一个国家,权力层层分配下来,同时皇帝还有造法的一个权力。作为统治国家机器的工具,法治在旧中国完全是当作一种工具而存在的,在人治社会是权力运行下的一个附属物,从来就不存在独立的正义价值。在司法过程中与其说是法在施行平衡人间正义的职责,不如说是权力为维护其自身集团利益而对社会作的一种纠正。回到现实来看,虽然我们国家提倡了50多年的司法独立,政党机关极其行政机关对司法的干涉仍是一个相当严重的现象。文革十年动乱,司法活动基本上被取消,代之以党的整风和群众运动,时至今日,政府给法院批条子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而且法院虽作为司法机关,却有很强烈的行政化色彩,院长、庭长在很大程度上一开始就退离出法律人的群体,成为政府官僚中的一员。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怎样去公正司法?司法又何以独立?法律秩序构建得再完美,经过权力在一套潜规则的粗暴干涉下,人们预期的正义也就变了味。百姓于是怀疑这样一来法律还是不是可靠的东西,能不能再拿来作我们生活的规则。法律的正义不仅体现在规则当中,更重要的是在规则的运作中。

  (2)法官的恣意(Personality)

  成文法国家由于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成文法体系,在规则至上主义的指导下,法官的每一个判决都应以严格援引法律作为依据。在这种情况下,法官的判决过程似乎更像是一项查字典的工作2;而在另一方面,法官作为世俗的人,并不是司法活动中的法律机器,法官作出任何一个判决,都或多或少会不由自主的将情感倾向、道德理念追求融入到判断中。那么即使司法的这种独立制度建立了又怎样呢?在法律界,常常抱有一种盲目的乐观,似乎有关保障司法独立的制度建立了,司法公正就不言而喻。事实上,司法独立表述的内涵只不过是给法官们构建了一个审判自主的空间,并不能保证在这个制度内的人能够公正审判――正如我们给一个人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未必就能保证他能优秀学习一样。并不是这么一回事,外在制度的设计最终还是要落脚于人本身。就是说,司法独立的核心还在于法官人格的独立[3]。然而司法实践中法官的某种个性(Personality)人格却成为摧毁法律正义的工具。大陆法系里法官的“自由心证”[4]主义在中国有很深刻的影响,这种影响甚至是灾难性的,这给法官的专断提供合理的借口;另外,受传统法治思想的影响,在道德化的司法中“原心论罪”[5]是作为一个重要的判决依据应用于审判中的。汉武帝时,便有“腹非”罪名,以人心善恶作为判案推演的逻辑前提,法官可以原情定罪,原情执法。古代的司法特点是行政官司法,不存在法官职业,这也是权力干扰的结果。既然法官可以“自由心证”,可以“原情定罪”,那么事实上法官是根据自己的想法来办案的。法律是什么?法官说什么就是什么。审判,也最终成为一个讲道德故事、颁布道德戒条的现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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