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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意与民情(4)
www.110.com 2010-07-26 12:37

  法官在司法中面临两难的困境,即使作为一个好法官,他也要在法律的期待与百姓的期待中找到一种平衡,而判决如果按程序走往往是非此即彼的结果。这是个困境。

  纵观我国司法传统,除了前述司法的行政化严重外,司法的大众化也是一个流传的习惯。在古代,法律的执行(仅作公权力介入的法律执行而言,不包括私人领域)是广场化的执行方式,“斩首示众”是古代刑罚常用的行刑方式,除了威慑潜在犯罪外,也用来迎合百姓,所谓“为民除害”,事实上中国在“看得见的正义伸张”[10] 这个工作上,古代很早就在做了,而且是一种“广场化”的伸张。毛泽东时代就沿袭司法大众化的这一制度惯性,贪污10万元的马青山是怎样被判决死刑的,当时人民群众是一脸茫然,排山倒海的来看公审现场;在文革事件中,游街示众、批斗大会更有甚成为情绪的表达工具,司法司的不再是法律,司的是人民意志、群众的呼声。自由离席,法治缺席,民主便成为新的暴政。在文革中司法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到前两年,山西假酒案也是一个轰动全国一时的事件,媒体一经报道假酒害死了人,举国愤怒,法官怎样判决?这种情况,法官不判死刑也不行了,否则他对不起全国人民。这个时候法官就不再是一个司法者,而是人民表达愤怒的执行工具。需要指出,中国司法改革的方向在逐步扭转这种不利局面,司法从广场化走向剧场化,法官角色也从大众化走向精英化――专业知识,理性人格,法律至上精神的过渡。[11]但如何防止媒体带领民意介入司法领域,仍然是一个应该引起足够注意的问题。

  民意如何入法,这是一个问题。法律正义一方面要体现民情,而又不为民情所左右,这也是一个两难困境。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来说:立法上,功利法学家们主张,法律只不过是一种习惯。道德作为社会里一种好的习惯,当然会顺理成章的加入到法律中来,这样道德被强制化了,所谓的民意即代表大家一致利益的意志,被固定在法律文本里。民法里的那个“公序良俗”原则就很能说明这个问题。民法对“公序良俗”的解释是“社会的公正秩序和善良风俗”,我们知道了道德判断本身不是根据逻辑得来的,具有强烈的任意性和专断性,把一个道德原则放置在法律中,并冠之以法律原则拿来作判决依据,是不是在施行法治值得质疑。西汉初年,刘邦约法三章,试图用几个简单的原则来规制社会的违法现象,结果怎么样?道德原则反而成了杀人的工具(凭“杀人者死”这四个字是不是就可以剥夺一个人的生命,不管这人是不是个恶人),除此以外还有更坏的后果,这样的法律同样也造成百姓的一种虚伪人格――如果你不按这个道德行事,那么你就是违法的。在司法上,一个判决应当体现公众利益,法官应该去探寻这种公益,但是道德并不必然会代表公益,因为道德具有不确定性,显然引德入法是危险的,因为法官借此就会以法律的名义推行他个人或少数人的道德观,强加于他人和社会,导致法官的专制。于是就出现四川泸州法院这样的判决。可见,如果引德入法如果没有一个道德的限度(即区别道德的基本需求和崇高需求),法律的道德化就往往会成为对法律本身的损害。斯大林同志有一句名言:勾股定理要是违背了人民的意志,那也就成了歪理邪说。民意在干涉法律的途中经常会以道德的面目出现,这种非理性的模糊的道德为摧毁法律正义秩序打开方便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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