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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意与民情(5)
www.110.com 2010-07-26 12:37

  三 寻找途径

  法律的实质就在于寻求和构建一种平衡,即公正秩序,这种秩序便是正义的体现。如前述所言,我们的国家正从“通过民主实现法治”向“通过法治实现民主”的现代思维转变。在我国司法制度尚未成熟,仍受权力、民意等因素干涉的中国背景下,笔者认为,可以从两方面来平衡制度设计与现实状况的冲突,一是在司法程序方面,一是在制度创新方面。

  (1)司法程序

  通过近二十年的大规模立法,可以说中国已从“立法的时代”进入到“司法的时代”[12],目前正在制订中的民法典可以看作是立法时代的总结性工作。在司法时代,国家和公民关注更多的是已创设的社会规则将如何运作,法律人在发现法律的过程中也更注重程序上的正义,而不仅仅限制在实体法上面。

  司法程序的正义首先体现在司法仪式上。法律如何使百姓相信自己?除了法律本身应由百姓(不同程度)参与设计外,另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可能就是法律在实施中使自己仪式化。在美国本土不存在任何一种根深蒂固的宗教,而美国人民对他们的宪法却有一种崇高的宗教情节,可以说是一部宪法建立了美国民众对世界的信仰,就是一种浓厚的宗教气氛,不仅体现在对法律的理解上,还体现在法庭司法的每一个细节中:法官身着法袍,法槌一锤定音,当事人手按宪法宣誓…无不宣告着法庭的庄重。就是这样一种审判,仿佛一场庄严的宗教仪式。司法仪式给包括当事人在内的每一个现场观众带来的不是声情并貌的演出,而是一种灵魂上的震撼,虽然程序会像数学公式一样预定进行,但在心灵上的拷问似乎是一种更有力量的审判。这种冷静的气氛,足以抵抗权力的专横和民意的狂热;这种冷静的气氛,也驱使法官谨慎审案,不敢恣意妄为,法律的尊严得以维护。

  司法程序正义得以实现的另一途径是提高法院的审级。每一个地方的民情民意都不一样,对一个国家来说,一旦必须让民意上升为法律的话,就必须应该相应提高审判级别,对民意进行整合。回到泸州法院的案子,泸州法院为什么就要那么判?如果换个地方,可能就是另外一个结果。要整合民意而又不回避所谓道德的干涉就只有提高法院的审级,通过审级制度才能形成一个全国一致规则,不能说让全国人民满意,至少在较大范围形成一个公众认可,让百姓和法律人都看到:法院判的案不是不在乎民意,然而也不是法外施情。我们目前的二审终审制度是存在问题的,如何借鉴西方经验作为我们的司法改革方向,应当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须不知,程序也是平衡法律与民意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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