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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意与民情(7)
www.110.com 2010-07-26 12:37

  判例法的另一个制度意义在于,它使法律更接近百姓生活。在判例法制度框架下,普通老百姓也可以通过参加司法诉讼来创立生活规则。普通老百姓往往不可能参与到立法中,不可能通过立法来实现期待中的预期规则,而在判例法中,法官作为司法者享有造法权力,人们于是投入更多的期望到司法审判中,希望自己来把握自己的生活,通过判例审判来改变生活规则。判例法具有这样的亲和力,它给每一个普通公民提供了一种创制规则的可能,基于判例法的诉讼制度,也成了实现民主的新型方式。

  司法审查,就是一个法院至少有这样一种可能,它对违背宪法的法律或行为有行使审判的权力。这种制度内涵的理解更趋向于美国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即法院享有对宪法的解释和适用宪法作出判决的权力。在马伯里诉迈迪逊案这个经典案例中,主审法官马歇尔说过这样一句话:“如果宪法是一个有约束力的法,那么法院必然可以拿来引用实施。” 马歇尔的这一句话开启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之门。在这种制度下,法院才有能力解决诸如“布什诉戈尔案”这样棘手的法律难题。法院在正常情况下会极力避免自己卷入到政治问题中,但当政治问题在双方都争得难解难分的时候,法院可以通过法律来给人们一个解释。即使是选总统发生纠纷,也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问题(事实上,在美国任何问题都是可以转变成法律问题的),法院从来就不是一个规则的制定者,他只不过是一个规则冲突或麻烦的调解者。

  最近几年,中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涉及教育权案件中对宪法进行解释,而在另一个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中也涉及了宪法的司法保护问题,这两个案件在法律界和公共舆论中产生很大反响,被人们认为是推动中国宪法司法化的重要标志。在现行的全国人大垄断立法权和对宪法、法律解释权的体制下,如何建立适合中国特色的司法审查制度,是每一个法律人应当肩负起的一个使命。

  结语

  法治的最终目的还在于实现人的自治,实现人的自治,首先要做的是法律自治。法律自治,包括立法的独立、司法的独立以及法律人的独立。法律在按自己的逻辑运作时,权力往往在不知不觉中会在潜规则下干涉法律,民意与道德也会偷偷溜进法律自治领域,成为温和的破坏的力量。在实现法律自治的过程中,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发展适应中国本土的判例法和司法审查制度,对解决上述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谢辞

  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题目越写越大,发现笔者自己野心不小,结构大了就会失之周全,很多地方出来的都是欠考虑的东西,未免有粗枝滥造的嫌疑,所以写到最后,落笔之处,留下的感受最大的还是一种遗憾。这篇文章没有多少是写刑法的,希望没有占老师便宜,感谢老师给了我们一个动力,我们开始涉猎和思考一些比较有意思的法律问题,还有这样一个道理:读书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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