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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6)
www.110.com 2010-07-26 11:31

  3.损害事实作为法理基础以及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如上所述,当行为主体并未违反国际义务,而国际法上又未对其主体因所处之特定的事实状态而须承担责任加以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主体是否要承担损害责任?又怎样承担?

  笔者认为,在这里需要引入民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进行解释。公平责任,又称为衡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不存在过错,又无法定适用严格责任之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公平观念,考虑当事人双方财产状况等相关因素,责令行为方对受害方予以适当补偿的责任原则。公平责任确立的核心乃是作为法的一般价值的公平理念,因而它不是重在对行为人责任的追究上,更多的它是在追求一种衡平状态,使得不幸损害得以合理分担,使得受害方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补偿。

  使用公平责任原则归责的情形,应该是仅限于在很少的一部分国际法上未规定的领域内发生的损害事件。而其归责的法理基础就是该损害事实的发生。即只要发生一定的损害事实,却找不到相应可以使用的国际法规范来确定行为国的责任,则可以基于公平理念要求行为国合理分担受害国的损失。由于在这种情况下行为国本身并无过错,所以在具体承担责任过程中也要适当考虑行为国的具体情况以及把损失的补偿限于直接经济损失的范围内。适用公平责任,受害国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且对于只造成间接或轻微的损害或影响的活动受害国要负一定的容忍义务。

  还有在对越境损害性后果的赔偿问题上,确认行为国承担赔偿范围的大小,在《国际法未加禁止之行为引起有害后果之国际责任条款草案》第三章第22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其规定也主要是从公平责任原则出发,分析有关损害赔偿问题各个方面的因素,来确定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范围的大小。

  三、结语

  笔者认为,探讨研究损害责任制度的法理基础和归责原则,因其特殊性则必不能仅仅局限于一个方面、一个角度的分析,而应从多方面多种视角分别考量和探讨,才不会令我们的思维限于程式化的僵局。

  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之一,是违反国际义务。此法理基础上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不过仅有过错而未发生损害则行为国不承担责任。此法理基础有助于解释为何行为国要承担预防和减少损害之责任,但却难以应对不违反国际义务而造成损害时行为国仍须承担责任之情形。这便出现了第二种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即责任主体处于特定的事实状态。基于此法理基础,即适用严格责任的赔偿原则。但适用严格责任的情形必须法有明定,这也就使得严格责任缺乏灵活性的特点暴露出来。为了弥补这种缺陷,笔者建议引入公平责任原则。即主张在没有违反国际义务又非法律规定可适用严格责任之情形下,基于损害事实确已发生的法理基础,即可要求行为国合理分担受害国的不幸损失。在具体的赔偿问题上,现行国际立法从趋势上也确实参照了公平责任原则的理念,更好地解释了如何进行损害赔偿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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