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由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尽管损害责任的三项法理基础各不相同,归责原则的适用也不尽一样,但在结构上,三者却紧密联系,相互补充,相互作用的。因此,只有将三者共同作为损害责任之法理基础,才能使我们在分析损害责任制度时感觉到豁然开朗,从而为这项制度的确立提供可靠的法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