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是国际上关于外国人待遇的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其基本涵义是指一国以对待本国国民之同样方式对待外国国民,即外国人与本国人享有同等的待遇。作为对外国投资的待遇,国民待遇是指主权国家在条约或互惠的基础上,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或法人在投资财产、投资活动及有关司法行政救济方面等同于或不低于本国国民或法人的待遇。
3、透明度原则
有关管理对外贸易的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判决等的公开、透明。
4、自由贸易原则
根本性的原则(包括关税减让原则、互惠原则、取消非关税壁垒原则、市场准入原则)
5、公平竞争原则
包括反倾销原则和反补贴原则
七、WTO的法律框架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附件一:货物贸易多边协定、《服务贸易总协 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附件三:《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附件四:《政府采购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和《国际牛肉协议》
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作为多边贸易协定,所有成员都必须接受。附件四属于诸边贸易协定,仅对签署方有约束力,成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
八、WTO的组织机构
1、部长级会议:最高决策机构
2、总理事会: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代行其职能,两项具体职能:履行争端解决机构的职能;履行贸易政策审议机构的职能。
3、理事会:总理事会的下设机构,包括: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
4、各专门委员会
部长级会议设立各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向总理事会直接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包括:贸易与发展委员会(下设最不发达国家分委员会)、 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区域贸易协议委员会、 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民用航空器贸易委员会和政府采购委员会。
5、其他机构
临时性机构,工作组或谈判组
6、秘书处:总干事领导,处理日常事务;总干事由部长级会议任命;总干事任命秘书处人员。
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可以参加所有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理事会下设委员会、工作组,但上诉机构、争端解决专家组、纺织品监督机构、信息技术协议委员会及诸边贸易协定委员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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