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国际法论文 > 国际贸易论文 >
世界贸易组织对其成员的反垄断立法的影响(7)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上述分歧已预示了坎昆部长会议的失败。如何理解世界贸易组织在竞争政策立法方面所遭遇的挫折呢?我认为:

  第一,竞争法是法律体系中最为复杂的成分之一,这就决定了多边统一立法必定面临重重困难。竞争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的弹性或模糊性。虽然所有的部门法都会存在灰色区域,但竞争法的几乎在整体上都是灰色的。尽管大约已有约80个WTO的成员方(其中约有50个发展中国家)制订了竞争法,这些竞争法通常也均把固定价格等协议安排、滥用优势地位或垄断地位和限制竞争的合并等作为监控对象,[11] 但这些法律内容的解释及具体施行情况则是多种多样的。著名的“合理原则”即是对竞争法的模糊性的最好的说明。但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出现这种情况并不是一件应该遗憾的事情,恰恰相反,这也许正是立法者的本意。任何立法都要在确定性与不确定性之间寻求平衡。如果法律规定失去其针对性,那么这种规定便毫无意义;但如果法律的规定过于具体而肯定,那么就会在实施中遇到困难,因为立法者无法将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都完全预见到。反垄断法作为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法,更不可能规定得过于具体,而应该给法官一个自由裁量的空间,以应付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情况。”[12] 就这样一个复杂的法律部门进行多边立法,其困难程度自然可想而知。

  第二,WTO的竞争政策立法集中体现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冲突,这是比立法技术更难克服的立法障碍。在WTO体系内,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很多问题上都存在着利益冲突,而在竞争立法中的利益冲突表现得尤为明显。这种利益冲突主要来自两方面的客观现实:一是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通常都比较发达,二是发达国家的公司更具海外贸易和投资的优势,更有可能在他国市场上实施限制竞争的行为。这就决定了,对于发达国家来说,首先,它们并不担心统一竞争立法对本国市场竞争情况的影响,因为它们的国内竞争立法已相当发达,统一的竞争立法不会超过它们国内立法的标准,它们完全可以通过本国竞争法的严格实施来维持本国市场的竞争状态;其次,它们也并不一般地关心发展中国家的竞争法的发展情况,因为在发展中国家中最有竞争优势的、最可能滥用优势地位的是发达国家的企业,发达国家的企业在发展中国家如何限制市场竞争并不是发达国家的政府所关心的问题;再次,发达国家关心统一的竞争立法的主要目的,是消除发展中国家的反竞争因素(如国家垄断、政府与企业就市场划分所达成的安排等)对发达国家的企业实质进入其市场的妨碍,以避免WTO体制就贸易与投资自由化所取得的进展被这些反竞争因素所抵消。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建立完善的竞争法体系是发展本国的市场经济所必须的,但它们更关心在这一过程中增强企业和国家的经济规模和竞争能力,防止贸易自由化导致国内经济被外来的经济势力所侵蚀。它们担心发达国家倡导统一竞争立法的目的是为外资大公司在发展中国家的行动扫清障碍,抑制本国公司的发展,从而使本国公司最终被一一逐出市场,因此,不情愿在竞争立法方面立即接受统一的标准。WTO贸易与竞争政策工作小组的2003年工作报告也反映出这种分歧。有成员认为,必须明确WTO竞争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保障更广泛的市场准入?还是保障更公平的跨境贸易?如果是前者,就应该要求各成员同意建立国内竞争法律制度,该项制度至少应包括那些基本的实体性规定(包括防止滥用优势地位和串通行为等),并包含非歧视、透明度和正当程序原则;如果是后者,各成员就应考虑如何保护弱小经济实体免受跨国公司的反竞争行为的危害。[13] 有意思的是,发展中国家从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就力图在联合国贸发会议的框架下以“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的形式就国际技术转让中的限制性商业行为进行统一立法,而这一立法努力并未最终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件,其主要原因在于发达国家并不希望在国际技术转让领域很快建立起统一的竞争法规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