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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对其成员的反垄断立法的影响(8)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第三,以往的经验使得发展中国家在统一的竞争立法方面保持高度的警惕,这也必将拖延立法进程。GATT/WTO的谈判历史显示,一个似乎漫不经心的提议很可能最终导致一个有利于某些国家的协议的出现。发达国家从《关贸总协定第38届缔约国大会部长宣言》拓展出《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谈判就是一例。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与知识产权本来并无太多的联系,总协定文本中涉及知识产权的也只有为数不多的几项条款。但从80年代起,一些发达国家就开始把关贸总协定看作是推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的理想工具。1982年11月,在美国等国家推动下通过的《关贸总协定第38届缔约国大会部长宣言》授权理事会审查冒牌货物问题。在此期间,发展中国家以冒牌货贸易所涉及的问题在许多方面并不属于贸易范畴,而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为由,主张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而不是关贸总协定之内来讨论这一问题。但发达国家却逐步扩大知识产权的讨论范围,除商标之外,还要把其他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放到关贸总协定内一并解决。在1986年召开埃斯特角城特别缔约方大会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这个问题上的冲突得以初步协调,就此,《部长宣言》作了如下授权:“为了减少对国际贸易的扭曲和障碍,考虑到促进充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性,并保证实施知识产权的措施和程序本身不对合法贸易构成障碍,谈判应旨在澄清关贸总协定的规定,并视情况制定新的规则和纪律。谈判应旨在拟定处理国际冒牌货贸易的多边原则、规则和纪律的框架,同时应考虑到关贸总协定已进行的工作。这些谈判不得有碍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其他机构在处理这些问题方面可能采取的其他补充行动。”在此之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就知识产权问题的谈判仍不断地出现分歧。在1988年12月蒙特利尔举行的乌拉圭回合中期审评会上,发展中国家表达了下述立场:有关知识产权的实质性问题应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和联合国贸发会内解决;谈判应限于与贸易有关的,不应涉及实质性规范,发达国家建立知识产权实质规范的建议,实际上超出了《部长宣言》的授权;关贸总协定应明确其实施知识产权的措施和程序不致成为合法贸易的障碍,应注意避免以保护知识产权为由达到限制贸易的目的。尽管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在谈判桌上的步步紧逼不断地进行抗争,但这场谈判还是以发展中国家做出让步而告终。1991年12月18日,谈判各方终于初步达成了《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并于1994年4月15日在马拉喀什最后签署。类似的经历使得发展中国家对竞争法这类新议题的谈判不得不持十分谨慎的态度,这也是为什么许多发展中国家对于坎昆会议未能启动新加坡议题的谈判而高兴的原因。

  尽管有人分析,与发达成员相比,坎昆会议的失败对发展中成员的影响可能会更大一些,因为发达成员在许多贸易领域拥有优势,发展中成员不可能不同它们打交道,而在贸易规则无法在多边的框架下完成的情况下,发展中成员不得不通过双边的渠道来解决。由于谈判筹码及谈判能力、经验等方面的差异,发展中成员在双边场合往往会更加吃亏。[14] 然而,无论最终效果会如何,我们很难期待WTO体系内竞争法的多边谈判会在近期内取得进展,也就是说,世界贸易组织对各成员的反垄断法的影响将在较长的期间内停留在现有阶段。

  肆、世界贸易组织与中国的反垄断立法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已经可以推断出世界贸易组织对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影响。作为WTO的成员,中国的反垄断立法自然要接受其现有的相关规则的约束;但是,由于WTO目前并未就竞争规则的统一立法取得任何新的进展,而且也不可能在近期内取得进展,所以,WTO对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影响将是极其有限的。然而,这种影响却经常被有意或无意地夸大。我们有必要对下列问题予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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