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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批判(4)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有的学者认为,“人道主义干涉”的原则过去被极大地滥用了,并常常被用来作为对弱国占领和侵略的借口,它理所当然地要受到国际公正舆论的谴责。在当今国际社会事务中,必须最大限度地严格限制“人道主义干涉”的应用。但从现代国际法角度而言,“人道主义干涉”并没有完全被否定,在一定程度上还为联合国所运用,如联合国分别于1991年和1992年作出的处理伊拉克、前南斯拉夫人权问题的安理会决议,1992年联合国出兵索马里的决议,都是出于人道主义的干涉,并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支持。当然,联合国进行“人道主义干涉”亦应严格按照法律的程序和公认的原则进行,采取的步骤应尽可能少干预有关国家的内部事务。干涉的目的一旦达到,就应迅速停止。(15)

  笔者认为,上述理论观点对“人道主义干涉”的肯定理解和片面解释是不妥当的。首先,以上所有联合国的决议和行动均不属于“人道主义干涉”,而是人道主义救援。它们是依据《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和第7章的规定,由联合国安理会采取的“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以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它与西方国家和学者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的含义完全不同。其次,西方学者提出的所谓“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概念,实际上是非法的、专横的武力干涉。虽然,西方学者也提出了“人道主义干涉”应当在联合国体系内进行集体干涉,但是,由于其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在《联合国宪章》和国际习惯法上没有任何依据,而且,其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观点本身模糊不清,最终还是成为西方国家武装入侵别国的借口或理论工具。再次,将联合国的人道主义救援活动与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混为一谈,更容易使人曲解“人道主义干涉”的实质。可见,我国学者对“人道主义干涉”的否定和批评并不彻底。

  四、“人道主义干涉”及其理论的违法性笔者认为,在现代国际法上,所谓“人道主义干涉”,并没有一个公认的理论概念或确定的含义,国际法习惯以及国际条约也没有任何有关“人道主义干涉”的法律规定或定义。西方国家及其学者关于“人道主义干涉”的本义,就是以人权保护为理由,对别国进行武力干涉。这种“干涉”,必然会侵犯别国的国家主权或干涉到别国的内政。因此,所谓“人道主义干涉”,不仅理论上是错误的,而且,也违背了当代国际法。

  当今国际法没有一项国际条约规定人权可以高于主权,更没有所谓“人道主义干涉”的规定。相反,当代国际法却明文规定了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和禁止使用武力的原则。

  (一)国际人权保护,不得侵犯国家主权。

  《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了各会员国应当遵守的国际法原则,明确把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列为各项原则中的首项,足见宪章对国家主权原则的特别重视,这也是宪章对联合国和各会员国所规定的义务。国家主权是最高权威,国家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公认的基本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首先必须相互尊重主权。

  国家主权原则是任何其它国际法规章制度所不可抵触的强行法。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规定:“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该条款表明,国际社会公认国际法上存在强行法;而且,参照该条款,国家主权原则显然具有条约法公约所规定的强行法的各种条件和特点: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公认为不许损抑;不得更改,因为至今尚未产生具有同等性质的一般国际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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