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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据开示制度之研究(上)(4)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双方当事人可以互相要求对方进行身心状况检查。但在实务中,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作身心状况检查的条件掌握得十分严格。其理由是,在民事诉讼中,案件的争点是由原告初定,这便于原告将被告的身心状况作为本案争点,由此对被告隐藏私权构成侵害。尽管美国法院对进行身心状况检查的条件控制得相当严格,但在涉及人身侵害的诉讼中,法院还是发布了大量的许可身心检查令。身心状况检查结束后,被检查者可以要求提出检查方提供医生检查报告的抄本。在这种情形下,提出检查方也可以要求被检查方提供其(被检查方)私人医生的报告。

  (二)证据开示的意义

  在美国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程序的进行方式有二:一是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具体命令后进行,如要求身心状况检查;二是当事人可以不受特别限制任意进行。在证据开示程序中,当事人有相当的自由,他们可以通过书面合意,决定证据开示的时间、地点和具体方式等。在实务中,最常见、最典型的证据开示过程是:首先,一方当事人根据对方质问书的回答要求对方提示证物;此后,当事人根据需要,对对方提示的证物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证方笔录;再后,当事人根据所掌握的证据对本案的事实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要求对方对无争议的事实予以自认。通过以上工作,当事人即可整理出本案的争点。

  证据开示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获取情报。这也是证据开示的最主要目的。由于在诉答程序中(pleading)[30]当事人不能要求对方在诉答书上记载案件的详细事实,因而无法获取涉及争议内容的确切情报。通过证据开示获取对方的情报,则可以使诉讼更具有目的性和有效率地进行。第二,判断和保存证据。当事人可以通过提示证物了解和确定对方所持书证的内容;通过证言笔录则可以判断证人证方的可信性。同时,还可以在该证人不出席审判程序时,将其证言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使证言笔录具有保存证据的意义。第三,确定案件争点。当事人可以根据通过证据开示获取的情报、证据以及对方的自认,整理出本案的争点,并使之明确化、具体化。通过证据开示,当事人还可以对自己认为是无须经审判的案件,向法院申请不经审判程序的简易判决(Summary judgment)[31].第四,促进和解。证据开示可以使当事人双方就何方可以胜诉有一个切合实际的估计,在此基础上,便于双方达成和解。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将证据开示程序与我国现行法进行比较时应注意以下三点:第一,美国民事诉讼程序由审前程序(pleading)的审判程序(trial)两个泾渭分明的阶段组成,并按时间顺序分别进行。证据开示程序属于审前程序,它处于起诉至审判的中间位置。而我国民事诉讼包括大陆法系国家在内则没有这种划分。在英美法系,法院只是在诉讼的最后阶段即审判阶段才开始发挥功能,在此以前的审前准备阶段,收集证据和发现事实以当事人进行为原则。而我国以及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是在诉讼开始后,法院就开始主宰程序。第二,在证据开示的五种方法中,最为常用的是证言笔录和质问书。而我国现行法则没有与此相应的制度。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将通过询问证人获取的证人证言作为证据,证人证言在一定意义上也具有保全证据的作用。但证言笔录和证人证言之间错在这很大差异。最为典型的表现是,证言笔录依当事人主义进行;证人证言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进行。第三,证据开示具有进行审前准备,即包括形成、阐明争点与冻结证据等多种目的。通常,美国学者认为,设置证据开示程序的原因,是为了贯彻集中审理原则。这即是说,在美国,当某一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以后,当事人将很难再对辩论计划作重新调整。为此,诉讼双方必须作好慎重、严密的审前准备。而与此相反,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的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即当事人可以在审判程序中随时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笔者认为,随时提出主义是造成我国民事诉讼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能否借鉴证据开示作为限制证据随时主义的依据,将是本文的研究目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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