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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伊拉克战争的性质及其影响(2)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伊拉克是中东地区的重要产油国之一。据说,控制了伊拉克的石油,等于控制了中东60%的石油资源。但是,伊拉克石油是伊拉克人民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财富。

  如为了控制别国的经济资源的目的而对他国动武,这不仅仅是“唯利是图”的问题,更是侵害了“各国对其自然资源和社会财富所享有的永久主权”。

  另外,从程序上看,美国对伊动武也是非法的。

  从《联合国宪章》及有关国际文件的精神看,合法使用武力的情形主要有三种:

  (1)当某国的行为被断定为“危及到国际和平与安全”,并得到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对特定国家使用武力;

  (2)一国在实际遭遇到外来武装进犯的情况下,进行单独或集体的武力自卫;

  (3)殖民地人民在民族解放运动中使用武力。

  很明显,这次美国动武不属于上述三种中的任何一种。

  美国当局有一种论调,即认为伊拉克的行为对美国构成了“严重的威胁”,美国为了自身安全,对之采取的是“先发制人”的自卫。

  所谓“先发制人”的自卫,也被称作“预防性自卫”。在理论上,的确有人在论证它的合理性。但我个人认为,实施“预防性自卫”存在下列两个问题:

  第一,毫无限制地允许实施“预防性自卫”,势必造成自卫权被滥用的恶果。因此,即便允许实施“预防性自卫”,也必须由一定中立的国际机构来断定实施自卫的时机和条件是否已满足,而不是由当事国自行断定。

  第二,现行国际法并不支持实施这种“预防性自卫”。换言之,如真的要允许实施这种自卫,必须在法律上予以完善,比如通过制订条约来确定这种自卫方式,当然同时对实施这种自卫权规定一些限制性条件。

  今天,美国搞“先发制人”的自卫,我认为它是缺乏合法依据的。

  由于美国对伊动武在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脚,那么,这场战争的性质自然应该属于“侵略战争”。

  对于“侵略行为”,联大曾在1974年专门下过定义。

  该定义第1条称,所谓“侵略”是指一国以武力侵犯了别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之任何手段使用武力。

  该定义第4条又明确指出,“侵入、侵占别国领土”属于侵略行为;对别国领土使用任何武器也属于侵略行为。

  很明显,今天美国对伊拉克的战争完全符合“侵略定义”中所称的“侵略行为”。

  接下来,我想谈谈这场战争所带来的消极后果和影响。

  有许多学者比较关注这场战争对国际经济所带来的影响。比如,战争对石油价格的影响,战争对环境因素带来的影响,及战争对国际金融带来的影响,等等。

  但我们国际法学者更关注的是,这场战争给国际秩序及国际法所带来的影响。

  前些日子,文汇报来采访,我就谈了我的想法。

  我认为,这场战争的最大的负面影响是:破坏了正常的国际政治秩序,动摇了现代国际法赖以存在的基础。

  可以推测,这场战争最终是美英联军获胜。

  但是美英联军的获胜不是人类的福祉,相反给国际社会带来许多后患。其负面影响主要表现为下列几方面:

  第一,这场战争将导致美国“霸权主义”思维的极度膨胀。

  美国自1991年海湾战争开始,到对南联盟的战争,再到阿富汗战争。几场战争打下来,给我的印象是,美国越打气焰越高,自我感觉越好,俨然成了“世界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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