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国际法论文 > 其它国际法论文 >
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法律保护(7)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C、对外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可以用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查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的,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外资企业生产所必需;(二)中国不能生产,或者虽能生产,但在技术性能或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机器设备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当时的国际市场正常价格。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外国投资者自己所有;(二)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交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九十天内缴清。外国投资者未能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否则,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2、外商出资的数额和比例:

  A、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可见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注册资本一般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B、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规模需要投入的资金总和。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作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注册资本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作各方约定的一种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C、对外资企业,其投资总额是指开办外资企业所需资金总和,即按其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十三、知识产权及其法律保护

  无论是外商投资企业作价出资的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还是在经营期限内企业自身所取得的专利、商标和专有技术,都将依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获得同样的保护。这种保护表现在许多方面,比如商标的申请注册权、专利申请权、商标的使用权、专利的专有使用权、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以及对工业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保护等。

  十四、如何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1、组织形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有两种情况,凡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其他形式。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也分两种情况,一般情况下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是其他责任形式。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2、设立条件与设立的一般程序:

  A、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条件方面应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要求:(一)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材料;(二)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三)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四)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设立的程序一般为:(一)由中国合营者向企业主管部门呈报拟与外国合营者设立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转报审批机构批准后,合营各方才能进行以可行性研究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在此基础上商签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二)中国合营者负责向审批机构报送如下有关申请设立的正式文件:(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4)由合营各方委排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5)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立该合营企业签署的意见。审批机构自接到上述全部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三)申请者应在收到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凭批准证书向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另外的情况是,如外国投资者有意在中国设立合营企业但无中国方面具体合作对象时,可提出合营项目的初步方案,委托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信托投资机构和有关政府部门、民间组织介绍合作对象。在设立合营企业的过程中,合营各方或双方共同可以委托律师代理或协助办理与设立的各项事务相关的各项法律问题。如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政策意见、参加谈判、草拟合营协议、合同、章程、申请书、税务代理、申请批准和代理登记等等。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