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国际商法统一化与协调化(6)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米歇尔·阿里奥教授也认为,非洲存在的种族、宗教、语言、法律、经济的多样性是构成非洲法律统一的障碍,不过,非洲也存在有利于法律统一的因素:非洲国家要解决的问题同一性,如非洲国家都面临经济发展问题,因此它们必须致力于消除不利于经济发展的法律的多样性;通过立法对法律进行重大修改的可能性,如1960年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的制定,1964年象牙海岸(今科特迪瓦)婚姻法的制定等;存在可供借鉴进行法律统一的例子,如喀麦隆国内普通法与大陆法的统一与协调。②还有学者认为非洲法律的统一将会自然地形成。③
虽然非洲国际商法的统一化与协调化还面临诸多困难,但由于非洲国家已认识到进行国际商法的统一与协调有利于非洲国家应对全球化的挑战,有利于非洲经济一体化目标的实现,有利于非洲国家贸易的发展,它们就会坚定不移地推进商法的统一与协调,如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成立就是很好的例证。非盟的成立也将推动非洲商法的统一与协调,非盟不同于非统,非统是单一的政治实体,而非盟将是统管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及社会等方面的全面的洲际组织,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非盟还将设立立法机构———非洲议会、以及非洲法院等机构。此外,世界银行、联合国国际贸易与发展委员会、法国、英国等一些国际组织及国家也向非洲国家提供援助,以帮助它们对国内商法进行改革。可以相信,非洲国际商法的统一与协调将有很长的路要走,特别要注意的是,在这方面,“外人可以提供帮助,但主要的任务只能由非洲人自己来完成。”④
朱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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