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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利的国际法保护及其面临的挑战(3)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2)孕产妇现金、医疗福利和哺乳期标准

    ①孕产妇保护的基本原则

    对孕产妇保护是实现机遇平等原则的一项重要要求。1919年通过的最早的国际劳工标准“孕产妇保护公约(第3号)”中论及了女职工孕产前后的工作问题。该公约规定的孕产妇保护的基本原则是:享受产假的权利;享受医疗福利的权利;产假离职期间享受替代收入的权利。

    ②孕产妇现金福利及医疗福利

    1952年“孕产妇保护公约(第103号)”规定:若女职工因产假而暂停工作,现金福利应该通过义务性社会保险或公共基金方式实现。如现金福利通过以受益人工资为基础的义务性社会保险方式实践,在计算福利时至少应该采用当事人工资额的三分之二以上为基数,雇主对于此类福利费用不应该采用因人而异的态度。与此同时,其有权利按照合适水平标准享受足够现金福利,以保证自身及其婴儿能够维持健康生活。同时还有权享受包括产前、分娩期和产后护理及在必要情况下的医务护理服务等医疗福利。

    ③哺乳期的特别规定

    1952年“孕产妇保护公约(第103号)”及附属的“建议书(第95号)”的有关规定,哺乳期女职工每天至少应该有两次、每次半小时的停工休息时间以照料其婴儿。为此目的,女职工可随时要求停工休息,且此类停工时间应计为正常上班时间,工资照付。如由于医疗的原因,在出示医院证明的情况下,哺乳期间女职工每天的总育婴停工时间可调整延长至一个半小时。工厂应建有符合一定标准的育婴设备和日间托儿场所。

    ④孕产妇实现上述权利的具体规定

    1952年“孕产妇保护公约(第103号)”不但规定了孕产妇应该享有的产假权、医疗福利权和现金福利权,而且还将这些权利规定得十分具体:即最低12周的产假中应该包括至少6周的强制性产前假;若职工因怀孕或分娩患病且出示医院证明,则在分娩前或分娩后可以另外增加假期;医疗福利应该包括产前、分娩和产后各时期,合格接生人员或医生的服务,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住院;应该尊重职工自由选择医生及在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之间做出自由选择的权利;从社会保险中所得的现金福利不应该低于职工产假前收入的三分之二;个人所得税应该在所有受雇职工总数(不论男女)的基础上计算。

    2.就业平等的标准

    (1)就业机遇平等

    在雇佣之前和过程之中,必须保证男性公民和女性公民均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就业机构应该通过以下方法来促进男女就业机会平等:即不分男女,鼓励所有合格人员申请就业,并审核招收男女职工的记录;拒绝就业申请人所有带有性别歧视性的要求,并对申请人进行有关男女就业机会平等的国家法律和政策教育;告知所有就业申请人,他们有平等就业机会权利。

    (2)同工同酬

    1951年的《同工同酬公约》规定,通过采用下列措施可推动同工同酬原则的贯彻和施行:工作种类划分和工资结构确定应该以客观标准为基础,而不应该与从事该工作的职工的性别相关;工资标准、集体协议、工资和福利体系、工资计划、福利计划以及医疗计划中不应该含有涉及职工性别的因素;对于在某一工作种类或工资级别上对职工有按性别分类性质的工资体系或结构,应该重新审视并进行适当调整和修改,保证从事同类工作创造相同工作价值的其他职工不会被列为不同工种,也不会因此被划入不同的工资报酬级别。

    为贯彻同工同酬原则,在工作场地还应该采取其它一些手段和措施。以下几点尤其需要得到保障:当发现同工不同酬现象时应该采用相应的补偿措施;组织和开展培训活动,让工作人员特别是监督管理人员了解到职工工资支付应该基于其所做工作的价值而不应该同从事该工作的人相关的原则;若某一工作场地存在不平等的工作分类或工资结构,管理层和受到影响的职工代表和女职工代表应该共同就同工同酬问题进行专门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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