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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评析与我国纺织(3)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二、《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评析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从根本上改变了管辖纺织品贸易达数十年之久的贸易体制,以市场配置为基础的自由贸易将取代以配额为基础的管理贸易。为实现此目标,协议将在过渡期内实行双轨制,在根据既定时间表将纺织品贸易逐步纳入世贸组织体系的同时,不断提高受限产品的贸易自由化水平,为纺织品与服装贸易顺利过渡到多边贸易体制中创造条件。《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一般条款(宣言性条款)

    在纺织品与服装贸易一体化的过渡期内,协议对改善纺织品与服装贸易的小供应方的市场准入的实质性增长作了规定,并使新参加方能获得充足的贸易机会。在执行协议规定时,应充分考虑产棉国的具体利益,并对非《多种纤维协议》的成员方予以特殊待遇。协议还鼓励成员方进行持续性的产业调整以增加其自身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二)经济条款

    协定生效后60天内,缔约方必须将其保持的多种纤维协议范围内双边协定中的一切数量限制详细通知纺织品服装监督机构(TMB)。经济条款还规定了详尽的一体化比例。自协议生效日(1995年1月1日)起,应将附件所列产品的1990总进口量的16%纳入1994年关贸总协定。这些产品主要是毛条和纱、机织物、纺织制成品、服装四个组中的第一组目录产品。剩下的产品分三阶段取消限制比例:在1998年1月1日,应将附件内占1990年进口总量不少于17%的产品纳入世贸组织体系;在2002年1月1日前,应将不少于1990年进口总量 18%的产品纳入;在2005年1月1日前,应取消全部产品的数量限制。

    为使上述各阶段相互衔接,协议还具体规定了现存受限产品配额的追加增长率。所谓追加增长率,即在《多种纤维协议》生效前12个月的年增长率基础上,每年再追加的年增长系数。协议规定,1995年至1997年追加增长率为16%,1998年至2001年的追加增长率为25%,2002年至2004年的追加增长率为27%。

    (三)反舞弊条款

    协议规定,对转运、改变线路、假报原产地和伪造官方文件等舞弊行为,缔约方应充分合作解决。如果缔约方通过协商无法达成协议,可提交纺织品服装监督机构作出建议。如果经过调查发现有足够的证据,进口缔约方可拒绝货物进口;如果货物已进口,可以相应扣减其真正原产国的配额,但应适当考虑实际原产国参与的情况。

    (四)过渡保障条款

    协议第6条规定了过渡期保障措施:当某国的纺织服装产品确已进入一国境内,且其增加的数量已造成对该国工业生产的直接竞争产品的严重危害或实际威胁时,在该国已作出判定的基础上,可以采取过渡期保障措施。确定损害程度的主要经济参数有:产量、劳动生产率、开工率、库存、市场份额、出口、工资、就业、国内价格、利润等。一般情况下,受害国必须通过一系列磋商或通知后才能采取保障措施,但在情势紧急的情况下,如果拖延将导致无可挽回的危害,受害方亦可先斩后奏,采取临时性保障措施。过渡期保障措施的期限最长可达3年,但不得延长。

    (五)机构条款

    为了监督协议的执行,由世贸组织的货物贸易委员会设置一个纺织品监察机构(TMB)。TMB是由一名主席和十名委员组成,委员应具有代表各方的均衡性和广泛性,并在适当的间隔期予以轮换。TMB的职能主要是调解,而不负责裁决。如果任何两个成员之间按照协议规定的双方协商程序无法达成一致时,TMB在任何一方的要求下,可对该事项作一彻底而及时的调查后向各方提出建议。如果TMB的建议不被采纳,任一当事方均可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以裁决方式解决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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