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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权浅析
www.110.com 2010-07-26 10:50

    摘要: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其宗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以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同时,也不至于由于保险赔付而使被保险人过分受益。保险人应在保险补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内涵、法律渊源、发生事由及其成立要件诸方面问题进行分析,必然有助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正确运用。同时,为充分发挥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功能,应尽快完善我国的保险立法。

    关键字: 保险 代位求偿权 不足 完善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含义及其法律渊源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古老而又颇具特色的一项制度。据考证,有关代位求偿权的最早表述是1748年英国法官LordHardwicke在Randal诉Cackran一案中作出的。[1]保险代位权,又称“权益转让”,它是指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了保险金后,有权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获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补偿。保险人可以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直接索赔或提起索赔诉讼,保险人的这种行为,就称为代位求偿;其所享有的权利,称为“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是保险合同赋予保险人所特有的一项权利,乃民法理论中债权人代位权在保险法律关系中的运用。债权人代位权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代位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即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所有利益都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可就其转让的利益范围行使其债权。代位求偿权是各国保险法律、法规共同承认的债权转移制度,保险的最终目的是使被保险人受损时能得到足够的补偿。由于补偿原则的限制,被保险人所得赔偿不得超过其保险利益,不能因保险关系而获得额外利益。

    “当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和事故责任人同时具有请求权的情况下,为了避免被保险人同时行使两种请求权而获重利,规定被保险人只能行使一种请求权,同时也是为了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2]陈安教授这句话指明了法律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目的或者初衷,如果被保险人因第三者过错而造成损失并获得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后,再向导致损失的第三者索赔,其所得到的利益势必要超过保险利益,这就违反了保险的补偿原则;如果被保险人在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后,让有过错的第三者逃避其在法律上应负的责任,又违反民法的公平原则,鉴于此各国保险法律均规定了代位求偿制度,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规定,从保险人的角度看,保证了保险人在出现因第三者过错所致保险事故时,不会因为支付了过多的赔款而减弱其经济实力,降低其经济补偿能力;从被保险人的角度看,避免了其获得不当得利的可能;从第三者责任人的角度看,使其不能因为有保险人的赔款而摆脱自己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由此可见,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产生是有其深刻的法律渊源和法律依据的。

    二、保险代位权的发生事由和成立要件保险合同为转移风险合同,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因保险标的遭受损害而产生损失,可向保险方请求保险补偿。就代位求偿权的实质来讲,它当属请求权,是一种债。按照传统民法理论,债的发生事由自然应当可以成为代位求偿权的发生原因。因此我们可以对代位求偿权的发生事由做一个汇总,具体如下:1、侵权行为保险标的因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或者依法适用无过错原则的情况下,造成保险财产损失,依照法律规定,该第三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因第三人的过失碰撞造成保险人承保汽车的损失而向第三人追偿,即为明显例证。 2、合同责任第三者在履行合同中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根据合同约定第三者应赔偿对方的损失。如停车场收取保管费为车主保管车辆,因管理员疏忽而致车辆丢失,根据保管协议,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 指没有合法依据而取得利益使他人遭受损失的事实,如拾得他人走失的动物。 4、共同海损保险标的因共同海损造成损失,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上述损失后,有权向共同海损受益人代位追偿。 5、产品质量责任当产品发生责任事故,在具体的责任人无法查清的,由产品生产者承担责任,则由保险人赔偿损失。保险人在赔付后又查明事故的实际责任人是第三人的,应向第三人求偿。 6、保证及信用保险的追偿保证及信用保险是从民法担保制度中的保证发展而来的,它是就被保险人履约、信用等向债权人的一种担保,在被保险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信用危机时,由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形式履行保险合同项下被保险人的债务,由此,就产生了向被保险人追偿的权利。在保证及信用保险中,一般都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反担保,如果保险人依保险合同向债权人支付保险金后,保险人就可以向反担保人或被保险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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