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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赔偿及相应的保险问题探讨(3)
www.110.com 2010-07-26 10:50



  因此,对于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律管部门应引导多于强制。仅是在我国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正处于建立之际,强制推行前述保险原则所确定的真正的风险,应该说才并无不当之处。至于律师赔偿责任中的其他责任,为了能有效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我们认为,如下方案应更可取:在律协建立专项基金,首先由此专项基金进行赔偿,然后再由律协向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追偿。

  2、委托人应承担的风险

  按前述保险原则,律师因为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不足,或者因为委托人提供的财力有限,致使委托人的利益受损,此两项不应进入律师的执业责任保险范围。事实上,在此两种情况下,律师根本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对于委托人来说,出费的高低(当然是越底越好),选择何方何位律师,全然是无关紧要的事。进一步而言,如果我们肯定选择律师以及决定出费多少都是委托人的权利的话,那么委托人自应承担自己行使该项权利所带来的风险。-强调这一点是非常必要的,这对于认定律师的过失责任,以及该过失责任是不是属于保险责任应有所帮助,因为律师的很多似是而非的“过失”往往是由于知识的不足或财力有限所致。

  当然,如果能够证明律师作超出自己的知识和能力或者超出委托人提供的财力以外的诱导-这本身就是一种过错,说明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已未能做到谨慎勤勉-律师应因此承担赔偿责任。同样,该种责任宜由上述有关专项基金的方案解决。

  在此补充说明,另一类风险,比如因意外事故和不可抗力而导致律师不能尽责,因政策、法律的变化导致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如出具法律意见书)有“瑕疵”,这类风险一般认为应由委托人承担。这类风险到底应由谁承担有待各别考察,详细论证,本文不深入。不过,在设保险的情况下,问题相对来说就比较简单:保险费用的最终支付者都是委托人,只不过是由谁投保而已。但应注意,该种保险的险别可能不再是律师执业责任险(如由委托人自己投保,则肯定不是律师执业责任险)。不过,在我国正在建立健全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之际,我们认为,将这类统摄在律师执业责任险之内一并投保,应是明智的选择。

  综上,建立健全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应优先考虑相关人的市场选择。本文所做的理论梳理,虽不免管见,但确是立足于相关人的权利及各自风险的承担因而有助于作为相关人市场选择的一般导向。当然,个中的问题,肯定还有待详细而全面的研究,本文不避疏陋,作抛砖引玉之举,唯期律师执业责任保险这把双刃剑之正面的一刃能得到很好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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