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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4)
www.110.com 2010-07-26 10:50

  国家给予政策支持主要针对乡镇企业,集体提供的补助部分可以税前列支;其次国家可以从财政中拨款,给予农村一定的补偿;对于农业各税应该予以减免,减轻农民的负担与从土地上获得收益的难度。另外,还可以发行农村养老保险特

  种国债。但是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隐性债务”问题也需要解决,因此要与此协调,所以,国家的支持更多表现为政策支持。

  (2)交纳养老保险金时的灵活掌握

  考虑到农村家庭收入的不平衡性,保险费的交纳标准实行高中低多档次。由于农民收

  入的灵活性多样性,很难进行考核和计量,而且农民收入是以年为时间单位的,要到年底才进行结算,档次的划分不与农民的个人收入挂钩,而是以农民的人均年纯收入为基数,并根据其变化加以调整,以保证养老保险费用分担的均衡和养老金的保障能力。保险对象则可以根据其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参保档次。考虑到农民收入的不稳定性,保险对象可以视经济收入情况预缴和补缴保险费,经济条件好时提前缴纳,遇到天灾人祸时可暂时停缴。

  (3)基金的运行与保值增值

  现在农民的投保积极性不是很高,提高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可以说是吸引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一个重要途径。现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和运营的现实,不仅形成了过度分散管理带来的不合理管理费用和基金被挤占挪用的风险,而且投资形式单一,只是储蓄的形式,但是现在国家为了拉动内需,不断的下调利率,利率已经低于物价的上涨指数,实际上基金得不到增值反而是贬值,最终使养老保险基金“缩水”。[6]基金由地市级统一管理,应该是更为合理的安排,建立合理的保险基金运行机制,按基金的属性以适当的比

  例投向不同的创利渠道,以求在整体上获得较高的利润。可用一部分基金投入到本地区确有发展前景,在短期内有望取得最佳经济效益的开发项目,盈利后用于支付近期的农民的养老金。另外,国家为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提供合适的条件。

  2.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建构各主体应负的责任

  国家的经济政策,随着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筹集的社会化,适应于现阶段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责任分担机制逐渐开始形成:主要是个人的积累账户,由集体和国家补助的部分构成统筹基金,统一进行地市级统筹。

  (1)国家的责任。国家在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体系建构中必须担负的责任有三:一是政策责任。政府的重视与支持是建立该项制度的根本前提。二是财政责任。该项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保证每一个农民基本生存的必然举措,政府有义务根据国家财政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来推动其实行。三是法律责任。对农村养老保险进行立法,就是要通过法律规范和调整农村养老保险关系,加强这项立法工作非常重要,对农村

  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都具有促进作用。[7] 农业为工业原始积累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农民牺牲的利益也很多,国家应承担一定的养老责任,但事实上国家财政对此的无能为力使得维护老年人权益的重担完全落到了家庭内部,通过家庭代际转移的方法来解决。所以应进一步明确国家的责任,使国家真正地对农民的养老问题负起责任来。

  (2)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农村的养老保险也应该负责。农民先前的劳动大部分都积累到了集体财产中。现在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方表现形式不同。深圳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经济组织改制采用股份合作公司形式,设立股份合作公司。而经济还不是很发达的地区仍然是传统的土地集体经济组织。1979年以后,我国农村广泛实行了各种形式的生产承包责任制,集体经济呈现急剧衰落的趋势,农户收入中来自集体经济的份额大幅下降。在集体经济基础比较雄厚的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比较多。根据《乡镇企业法》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属于设立该企业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所以,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乡镇企业的存在仍然可以维持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农民也可以得到一些收入。但是,在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集体经济的基础本来就很薄弱,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冲击下已趋于崩溃的边缘,有的地区的集体经济已经名存实亡。集体经济的衰落破坏了集体积累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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