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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9)
www.110.com 2010-07-26 10:50


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三、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3)关于保险人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的规定
《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保险作为一种社会服务商品,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以购买者与消费者的身份参加保险的。对购买者与消费者的权益,法律所能提供的最有力保护,在于使其享受到他本来希望得到的服务。在保险活动中,要让投保人充分了解到他所购买的保险服务能否提供给他需要的保险保障,最有效的办法之一是限制保险人不适当免除责任的行为,即要求保险人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明确履行说明义务。如果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未向投保人明确地说明保险人在何种情况下免责,并使投保人明了的,那么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人免责的条款将不产生法律效力。
(4)关于维护保险标的安全基本规则的规定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首先,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只要被保险人认真履行这种法定的义务,就有可能防止灾害事故的发生或把灾害事故的发生减少到最低程度。第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对保险财产安全应尽的责任,则保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就会增加,同时,保险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责任就会加重、费用就会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可以依法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第三,保险人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第四,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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