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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问题研析(5)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综上所述,只不过是西方国家在股权行使实践中提出的一般性问题。在我国,要正确行使股权,不仅要注意解决以上问题,更重要的是要设计出完善的国家股权的运行模式。国家股权运作模式的设计,直接关系着政企能否真正分开,“两权”能否真正分离,是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革成败的关键所在。对此,学界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提出了许多有益的建议,国家体改委等政府机关在《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中,对国有股权的管理也作出了原则的规定,其基本思路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控股公司、投资公司、企业集团的母公司、经济实体性总公司及某些特定部门行使国家股权和依法定程序委派股权代表。应当肯定,这一模式设计从理论上说是基本可行的,但由于在实践操作时中间环节(即控股公司、投资公司等)的空缺及不完善,致使这一运作模式至今在大多数地区仍基本是一种理论上的构筑。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化实践迫切要求尽快在理论上进一步完善国家股权的运作模式,并尽早付诸实施。与此同时,还要建立和健全对国家股权代表的约束机制,明确国家股权代表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在西方国家的公司立法中基本上是无先例可循的,必须紧密结合我国的实际,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和探讨,作出切实可行的规定。否则,任何传统公司的运作模式都难以矫正国家与企业的关系,甚至会强化政府对企业的控制与操纵。

  三、关于股权的配置所谓股权的配置,是指各类股权在公司中的排列组合。股权配置如何,直接决定着公司分权与制衡的功效,决定着公司组织功能的发挥。因而是公司法研究中不容忽略的问题之一。要释放现代公司制度的积极效应,就必须对这一问题做出科学的回答。股权的配置至少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要不要国家控股,二是国家股是否都必须是普通股。

  关于要不要国家控股的问题,就现行的法律规定而言,应当说是非常明确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宏观管理的暂行规定》指出,国家产业政策重点发展的能源、交通、通信等垄断性较强的行业,公有资产股份在这些行业的企业中必须达到控股地位;对于国家政策允许和鼓励发展的竞争性较强的行业,尤其是资金、技术密集型或规模经济要求高的行业,国家可视需要进行参股或控股。但由于目前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上是对原国有企业的改造,公司中的国有股份一般均占有绝大部分,在实践中,即使第二类行业的公司,也大都是由国家控股的。在这种公司中,都存在着防止股权所有权化的问题。这个问题解决的不好,即使实行了股份制改造,原国有企业存在的机制问题也难以解决,甚至会出现穿新鞋走老路的问题。目前,部分实行股份制试点的公司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这个问题,对此,应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毫无疑问,对那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公司,国家有必要实行控股,甚至径直采用国家独资公司的形式。然而,即使在这种公司中,也有一个防止股权所有权化的问题,国家股东也要通过行使股权而不是所有权对公司施加影响,以保证国家独资公司自主经营的法人地位。对于其他公司则必须在转制的同时,解决好国家股权的配置问题,可依实行股份制企业的效益,决定国家投资的流向及投资的多少,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使国有资产保值增殖,才能活化国有资产的运营。具体操作时,对那些无须国家控股的公司,可在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对原企业的部分国有资产作价出售,将实物资产转变为价值资产,以收回部分投资,从而减少国有资产在该企业中的存量,使各类股权在该公司中得到科学的配置,实现股权的制约和平衡。必须指出,这样做绝不是化公为私,因为由实物资产所转化成的价值资产仍属国有,只不过是资产形态发生了变化;只要对国有资产科学定价,也不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此外,在成立后的公司中,也可以通过出资产转让来减少国有股份所占的比例。当然,通过上述形式改变公司中的股份构成,其目的决不仅仅是为了单纯地解决无须控股的公司国家控股问题,更重要的是要借助企业形式的转换,活化国有资产的运营,可收一举多得之功效。至于对那些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则不应放弃国家控股。总之,股权配置问题是一个科学的问题,在宏观上,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微观上,是一种科学的操作技术。这一问题的解决,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摸索、探讨,逐渐形成国家股权的科学配置和灵活运作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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