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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持股制度研究综合述评(3)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四)各地对试点企业的行业。所有制性质和经营状况有不同的限制

  l、各地试点企业多数处于垄断竞争性行业。对于金融、保险、电力、邮电、烟草、能源、机场、港口、煤气、自来水、公交等垄断性行业的企业,各地规定原则上不实施、或有选择地批准实施。

  2、各地大多是以国有企业或公有制企业(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为主要试点对象。其他所有制企业参照执行。

  3、一些地方规定,只有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才可搞职工持股制,经济效益不好、甚至资不抵债的企业,则不能搞。

  (五)国有资产转让范围和无形资产处置标准不一的问题

  1、各地试点企业通常把经过界定和评估后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转让给职工,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采取完全剥离。交给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运作。但是,有的企业也受让非营性国有资产。

  2、关于国有无形资产的处置,许多省市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有许多不同的做法:一种是不评估先由企业有偿使用,若干年后无偿让渡;另一种是按一定方法进行市价评估和转让。

  (六)职工持股资金的来源问题:购买力不足与缺少融资渠道

  很多省市明确规定应以职工个人出资(筹集)为主。但是,由于国有企业长期实行低工资、高福利的收入分配政策,职工手持多余现金有限,实行有偿配股为主,存在职工购买力不足的问题。为此有的地方又规定:(1)可由(向)银行贷(借)款(深圳);(2)借用企业公益金(深圳);(3)净资产增值奖励( 10%江苏);(4)专利、专有技术、劳动才能折股(厦门、深圳);(5)工资、奖金结余量(江苏、厦门);(6)企业经营者年薪折股(安徽)。但是,这些规定中也存有问题。例如,按照现有有关金融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银行贷款是不能用于投资股票的。另外,人力资本评估折股如何进行,还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

  (七)职工持股占企业总股本比例大小如何适度问题

  许多省市没有作出具体明确限定,而由试点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而定。问题是,职工持股占企业总股本的比例过小,不足以起到“联股联心”的作用;比例过大,可能出现“集体违法”。因此,是否需要在文件中规定试点企业职工持股占企业总股本的最低和最高比例,有待明确。

  (八)企业内部经营者与一般职工之间持股比例差距可以拉开多大问题

  各地规定大体上前者是后者的5倍以上到10倍。对于这种比例差距限定是否合适?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二者之间的差距过大,会造成新的“内部人控制”。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掌握在持大股的经营者(集体)手中,职工入股不会给职工带来权力,而是充当了经营者(集体)进行管理的工具。另一种意见认为,这种差距还不够大,提出能否在现有基础上有一定突破,对经营者,尤其对有突出贡献的创业者给予更大比例的股份,甚至给予他们一部分无偿奖励的股份。对此有待理论论证和实践检验。当前,迫切需要明文规范。

  (九)职工持股方式选择问题-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疑问

  职工持股,还是通过中介间接持有?

  如果通过中介机构持有,那么,中介机构采用何种形式?是设在企业内部?还是委托外部?

  目前,各地的做法大多是通过设在企业内部的中介机构持有,但是具体形式各种各样:多数选择以社团法人名义设立的职工持股会,也有依托于工会的契约性组织,还有企业组织形式。在这些组织形式中,问题最大的是职工持股会,能否定为社团法人,各地规定还不一致,况且,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社团法人的立法用语,其法律地位没有得到确认,以致出现持股职工状告职工持股会,而职工持股会(以工会形式出现)推卸责任的法律纠纷(上海古北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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