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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权的若干认识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一

  假设某甲有500万元,向合伙企业A、两合公司B、两合公司C、有限公司D各投资100万元,由于4个企业的法律性质不同,某甲所承担的责任也不相同,如图所示:

  可见:(1)某甲用于投资的各100万元之间及其投资的100万元都已分离,分别形成合伙企业占有的财产、两合公司占有的财产和有限公司占有的财产。

  (2)决定某甲承担有限或无限责任的惟一依据是企业的组织形式,而企业的组织形式由一国法律统一规定,某甲只有选择投资于何种企业的自由,一旦选择了,就得依法律规定承担有限或无限责任。这里不涉及企业财产该属于某甲所有或企业所有的问题。

  (3)以某甲指代国家就很清楚:国家对国有企业承担有限或无限责任,取决于国家选择什么样的企业组织形式,如果选择合伙企业,当然承担无限责任;如果选择有限公司,当然承担有限责任。

  二

  1、财产所有权不是独立人格的条件。自然人的独立人格取决于年龄和精神状态,有取决于有多少财产,同样,法人的独立人格取决于章程和依法登记或核准,也不取决于有无财产所有权,虽然核准或登记时往往有法人独立财产的要求,但这一要求不是法人存续的根本要素,可为佐证的是:中国许多上市公司的净资产为负值,但照样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2、法人的独立财产不等同于法人所有的财产,前者仅仅表明法人财产与出资人的其他财产相分离。夫妻两人合办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这个公司的财产最终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公司存续期间,这个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夫妻其他的共同财产。

  3、出资人对法人债务并不一定承担有限责任。这取决于一个国家如何界定法人。日本、法国的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意大利的普通合伙,都具有法人资格,但出资人承担的依然是无限责任(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

  三

  1、假如国有企业采用了合伙企业、两合公司(目前中国还没有),自然不同于一般的有限公司,但这种不同不是因为国家所有、国有企业占有模式引起的,而是因为企业组织形式本身所决定的。

  2、当国有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时,与一般有限公司并无区别,国家也只是一个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的国有企业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与一般有限公司对股东财产的占有,没有原则性区别,但国有资产会涉及到一些公法上的规定,如国有资产的登记、评估等监督管理措施。国有资产的公法规定只是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并不产生对他人不利的负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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