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公司法论文 >
职工持股会的法构造与立法选择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内容提要」职工持股问题是国内外公司实践中的一个重大问题,职工持股会采用何种形式直接涉及到持股职工的利益,也涉及职工持股有效运作的问题。目前,国内实践尚未找到一个在法律框架中可行的形式。应结合我国的经验教训,比较国外已采用的合伙形式、有限公司形式和信托形式,择其善者而行之。并且,不必在法律中作出统一规定。

  「关键词」职工持股会,合伙,有限公司,信托

  「正文」

  一、设立职工持股会的必要性

  职工持股制度由来已久,在美国可以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在日本可以追溯到大正时代,普及于昭和30年代后半期。(注:参见[日]法务省民事局参事官室编:《平成6年改正商法》,日本社团法人商事法务研究会1994年版,第24页。)人们称这种制度可以形成安定股,促进职工财产的形成,确保和发扬职工对公司的归属意识和忠诚心。(注:参见[日]三枝一雄:《从业员持股制度的商法上的问题点》,日本明治大学《法律论丛》第67卷第2号、第3号(1995年1月)。)

  我国在股份制试点初期曾实行过“内部职工股”。这种做法的背景是允许设立不规范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加之缺少必要的法律规则对其规范,造成超范围、超比例发行,有的以法人名义购买股份后分发给个人,造成“内部股公众化,法人股个人化”,(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关于立即制止发行内部职工股不规范做法意见的紧急通知》(1993年4月3日)。)甚至成为滋生腐败的一个源头。所以,1994年6月19日,原因家体改委发出通知,要求“立即停止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和发行”。(注:《国家体改委关于立即停止审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并重申停止审批和发行内部职工股的通知》(1994年6月19日)。)现在人们提倡的“员工持股制”,是在接受“内部职工股”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吸收国外的经验,作出的一种新的制度安排。它不仅可以加强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增加员工对公司利益的认同感,而且可以使员工股份的制衡力量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得到体现,达到劳动与资本有机结合的目的,增强员工对公司的关心与参与。

  如何达到这一目的?职工持股会的设立成为实施职工持股制度不可或缺的措施。社会实践表明,职工持股的目的几乎不可能依靠单个股东实现。并且,职工股的购入、管理也需要一定的组织形式。因此,职工持股会应运而生。在我国企业改革中,员工在企业改建为公司时出资设立“员工持股会”,并由其作为发起人,或者在募集设立的公司中向员工配售内部员工股;公司存续中,也为加强其管理而设立员工持股会。(注:参见李杰:《一家职工持股会控股两家上市公司》,一平:《四通产权变革》,《上市公司》1999年第11期。)在此情况下,有的持股会仅有保管股份和代表员工行使权利的职能,则该种股份仍是普通员工股;有的员工持股会则直接持股。由此,人们不能不考虑,职工持股制度中的持股会应采取何种法构造,立法应采用何种形式。这些,既是理论问题,也是实践问题。本文试图对此作些探讨。

  二、我国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分析

  我国恢复商事公司制度以来,职工持股现象最早出现在1984年7月成立的北京天桥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注:参见宗陔:《中国员工持股的发展回顾》,《上市公司》2000年第10期。)职工持股会的大量出现则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事情。1995年以来,上海、北京、江苏、安徽、青海、甘肃、陕西、黑龙江、宁夏等十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市等大中城市地方政府陆续发布了关于组建职工持股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这些规范性文件,职工可以组织共同投资的职工持股会,以实现职工持股的有序运作。目前,我国的职工持股会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