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营范围的性质(5)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注释:
[1]一般认为,善意指不知情,恶意为知情。但本文恶意采最狭义解,是指故意通过签定合同损害对方利益。
[2]梁慧星著 《民法总论》 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51-152页。
[3]李功国 主编 《中国公司法学》 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4年版33页 梁慧星著 《民法总论》 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53页 江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6页。
[4]同注[2]。
[5]转引自王泽鉴著 《民法总则》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168页注释3。
[6]谢怀轼 《外国民商法精要》 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第274页。
[7]邓曾甲著 《日本民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第41页。
[8]谢怀轼 《外国民商法精要》 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第272-273页。
[9] 江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
[10] 同注[2]第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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