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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之比较研究(13)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11] 日商第294条之2第4款。

  [12] 日商第280条之11第2款。

  [13] 赵姗黎:《中日公司法上股东诉讼制度比较研究》,载李黎明主编《中日企业法律制度比较》,251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14] 日商第267条第1款。

  [15] 日商第275条之4.

  [16] 日商第267条第2款、第3款。

  [17] 日商第268条第1款。

  [18] 日商第268条第3款。

  [19] 日商 第267条第5,6款。

  [20] 日商第268条之2第2款。

  [21] 日商第268条之2第2款。

  [22] 日商第268条第2款、第3款。

  [23] 第268条之3第1款、第2款。

  [24] 参见江伟、贾长存《论集团诉讼(上)》,载《中国法学》,1988(6)。

  [25] 派生诉讼最终不论和解还是法院审结,被诉的董事或其他人员一般都会被罢免。补偿不是但指个别鼓动在金钱上得到赔偿,也指股东能纠正公司结构上的错漏和改变公司的政策。

  [26] 法院一般认为派生诉讼能阻止管理阶层的不法行为。这里的阻吓不单是从对董事的罚款赔偿,也在于阻吓董事或其委托人尝试谋取个人利益。

  [27] 参见柴发邦主编《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259页,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

  [28] 参见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下)》,161页,北京,中信出版社,1991。

  [29] 参见罗培新《股东派生诉讼若干问题探讨》,载《学术交流》,1999(3)。

  [30]参见王文杰《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之法律分析》,第147页注(1),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1] 参见王文杰《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之法律分析》,149—150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2] 参见赵姗黎《中日公司法上股东诉讼制度比较研究》,载李黎明主编《中日企业法律制度比较》,258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33] 指新股发行的内容或程序存有瑕疵,并危及股东现有的比例性利益乃至公司的利益。参见刘俊海《论不公正的新股发行与股东权的保护》,载《河北法学》,1995(6)。

  [34] 参见《上海股民状告红光欺诈》,载《中国经济时报》1998年12月15日第二版;《国内首例小股东状告上市公司欺诈案有结果-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载《中国经济时报》1999年5月3日第二版。

  [35] 参见《从“碧纯”案谈股东诉讼制度的运作》,载《法制与经济》,19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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