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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之比较研究(8)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此外,我国在保护国有股权益时,采用最多的是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行政手段使那些侵害国有股权益的人得不到应有的处罚,刑事手段尽管威慑性很强,但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为什么不尝试采用民事手段呢?股东代表诉讼对股东和公司权益的保护可以发挥极为有效的作用,若将它与保护国有股权相结合,或许能给国有股权的保护找到一个有效的手段。

  二、股东代表诉讼与国有股权保护的结合是否违反法理?

  学者们在论述股东代表诉讼时,往往将其与小股东(或少数股东)权益保护相联系。但在中国进行国有企业改制这样一个独特的背景下,国有股股权的保护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股东代表诉讼或许会成为国有股股权保护一种有效的手段,但国有股股权保护与股东代表诉讼的结合是否违反股东代表诉讼的法理?

  笔者认为,这种结合并不违反股东代表诉讼的法理。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发动的,尽管胜诉的情况下,发动代表诉讼的股东也能够得到利益,但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在国有股的合法权益受到公司内部人员或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侵害而公司怠于起诉时,国家完全可以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代表公司发动一场诉讼。而且,通观各国(地区)的股东代表诉讼,都只规定了发动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股东持股数额的下限,而非上限。由此可见,股东代表诉讼与国有股股权保护的结合并不违反股东代表诉讼的法理。

  三、怎样利用股东代表诉讼来保护国有股权?

  当我们已经解决了法理问题时,我们面临的问题是,谁来代表国家起诉?国有股股东的诉权由谁来行使,政府还是别的机构?

  让我们先来考察一下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的现状。目前国有股的产权管理体制大致思路是:第一层次是国有股东。国有股东由两大块组成:一是国家股持股单位,有三种形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资部门委托的其他机构或部门;二是国有法人股持股单位,也就是固体的投资主体。第二层次是国有股东派股权代表,行使股东权利。从国有股权运作情况看,现有国有股产权管理体制存在着国有股权多头管理的问题。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国有股权行政管理的专职机构。实际上,国有企业资产的所有者分别由政府中的不同部门来行使。例如,财政部门行使所有权中有关收益的权力,组织人事部门行使所有权中挑选经营者的权力,至于重大投资决策权、对企业财务的监督管理权则分散在综合部门与主管部门。

  这种国有财产权制度有一个极为核心的问题却一直没有得到解决,那就是:到底由谁完全地代表国家作为国家财产的真正所有者统一掌握或行使国家财产权是不明确的;谁真正既行使国家财产所有权的所有者权利,同时又真正承担国家财产所有权的所有者责任也是不清楚的;谁既应获得行使国家财产所有权所创造的利益,同时又必须承担行使国家财产所有权所遭受的损失更是没有明确的规定的。由于以上这一核心问题一者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因此,在现实中,并没有一个统一的人格化财产权主体像真正的财产所有者那样既有巨大的内在动力,同时又有巨大的内在压力关心国家财产权的所有者利益。

  政府不应成为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即国有股权的代表。政府与私有经济实体最重要的区别在于政府一般是不会破产的。政府不一定需要维持其资产与负债的市场价值相等。政府没有资产也可以用其信誉与主权印钞票或发行债券来应付其不得不承担的开销。也就是说,在政府没有换届之前,政府的资产可以小于负债,政府甚至可以承担“无限责任”。而且,政府有众多的职能,如进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等。若给政府附加代表国家参加诉讼的职能,政府的其他职能会受到影响。退一步说,假使将诉权交由政府行使,又由哪一个政府部门来行使?这些都是我们必须解决的难题。因此,由政府来行使国有股权并不是理想的选择,这是几十年的历史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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