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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取得自己股份法律问题研究——我国公司法(4)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对此,本文认为,有限公司的股东破产时,为保持人和性,应该允许公司取得其股份,而对于股份公司来说,无此必要。比竟,股份公司是纯资和性的。

  在台湾,公司依市价收回股份,应适用何种程序,法无明文规定,又无习惯可循,就法理而言,原则上可由公司与破产管理人协议,若不能达成协议,可由公司自行确定相当价格,并向破产管理人为抵销的表示,仍有争议时,即由公司提起确立其股东权不存在的诉,其诉的原因,则为公司已以相当价格购买其股份,而与以前结欠公司的债务抵销,其股东权已不存在,以解决其实体上的争议。倘由破产管理人起诉时,则为确认股东权存在的诉。公司依法收回或收买的股份,应于6个月按市价售出,逾期未经出售者,视为公司未发行股份,并为变更登记,以上法律规定,对我国建立该制度是有一定借鉴意义的。

  (四)雇员持股的政策考量

  所谓雇员持股是指公司雇员通过持有公司股份成为公司股东,并参加股东大会来行股东权利。雇员持股制度,是现代企业经营与公司法人治理模式的内在需求。作为一种法律现象,雇员持股制度有其深刻的经济历史原因。在美国,雇员持股参与制度奠基于经济民主理论。自1967年凯尔萨倡导雇员持股计划并将其推广于公司实践以来,已历时30余年。[⑧]其主要目的在于代理成本最小化与经营效率的最大化。代理成本最小化,即现代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董事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其有义务为股东的利益行事,如何有效的监督董事的业务执行,减少代理的成本是公司治理的一大难题。雇员持股可以使本公司职员共同经营公司的业务,有效监督董事行为,使公司代理成本最大节约。同时,这大大激励了雇员的热情,扩大了公司的治理民主。

  西方国家公司立法中公司取得自己股份方式分配给雇员持股的制度值得我国公司法予此借鉴,如日本平成六年商法的修正中,放宽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事由如下:为让员工持股,而取得自己股份(增订商法§210-2)。台湾证交法修正案第28条的二规定,公司可以不受公司法第167条第1项规定的限制,转让股份予员工。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尚无职工持股的规定,也无公司取得自己股份分配职工持有的规定,实践中,职工持股已被大多数公司认同并予以实施,如无相关法律规定,显然是难以适应公司法发展的需要。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应尽快引入为职工持股而取得自己股份制度。

  建议对于公司取得自己股份转让予员工时,公司购回股份数量比例,应规定一合理限额,防止公司资金流失,公司取得股份,应予买回的日起,一年内转让,逾期未转让,视为公司未发行股份,并应变更登记,公司买回的股份于未转让前,不得享有股东权利。同时公司买回自家股份的程序、数量、方式、转让方法,及应申报公告事项,由主管机关审查核准。

  (五)公司取得自己股份与证券交易秩序

  众所周知,证券市场公司股票价格是公司股份价值的表现形式,对公司来说其股票价格的高低十分重要。公司发行股票的后,尽管不参与其股票在二级市场流通,但无疑证券市场与公司两者的间有着紧密的互动关系。由于非正常因素导致的股价异常波动,会大大损害公司的信用,允许公司买回自家股票有利于公司自发形成调节市场的机制,以维持证券市场安定。

  德国、香港、及英美公司法规定,公司为防止遭到重大且急迫的损失可以回购自己的股票,台湾证交法修正案第二十八条的二规定,公司非由于本身财务或业务的因素,但因证券市场发生连续暴跌情事,致使股价非正常下跌,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利益为必要时,公司可收回自己股份。对该项法律规定,台湾法律界人士也是看法不一。一方面,允许公司收回自己股份可以保护公司自身利益,另一方面,允许公司买回自己股份又涉及到内幕交易与操纵股价等证券市场交易问题,上市公司股东担心开放库藏股制度,可能变相提供大股东掏空公司的捷径。因此,建立起库藏股票制度,尤其是证券市场受非正常的因素影响而许可公司采用暂时护盘式库藏股制度,公司可借此买回自己股份,是否有可能让公司内部人操纵股价或是爆发内幕交易等恶性行为,危害证券交易制度,损及投资者的利益,正是值得担忧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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