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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实践的研究(6)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3.切实摆正法官的司法审查地位,充分发挥公司人格否认的维护交易安全与效率中的重要作用。当前公司人格否认理论在司法实务运用中的种种状况表明,法院在运用过程往往产生了对行政管理机关及其行政规章的过份依赖性,不敢大胆地运用调查中得来的客观现实资料与公司人格否认法理结合起来进行判解,对公司的性质及其设立的合法性不敢下结论。遇到公司人格滥用的案件,往往调查结束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鉴定,把自己超然的、最高法律效力的司法审查地位搁置边不理,而求助于行政权的运用。而工商部门出于多种原因,往往置之不理,不予答复。或者虽给答复,但拖时良久。这种状况,使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威受到怀疑,丧失其应有的威严,也无形中拉长了诉讼的时间,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影响了诉讼效益。更有甚者,工商部门认定的性质与结论不符合登记的实际情况,大大地左右了法官的审查适用,使得法院依据此种行政结论所做出的裁判无法体现优质司法。使司法的独立审查地位无形中大大下降,法律的公正、效率大打折扣。这种情况,不利于对滥用有限责任法律价值的责任者,拆除其有限责任的保护屏障,直接对滥用责任操纵者令其承担有限责任,不利于打击哪些躲在有限责任的屏障后面大肆滥用公司人格,逃废债务,逃避法定义务的公司独立人格骗子,使交易秩序遭受破坏,交易安全受到威胁。应摆正司法的至高无上的审查地位,发挥其应有的司法效能,加大对滥用公司人格行为的审查力度……对企业法人的设立、运作终止进行全面的实质审查,对滥用公司法人格恶意逃避债务的公司及其开办人、股东、投资人等应根据其恶意逃废的实质,甄别一些与滥用有限责任有区别的行为,瞄准哪些利用欺诈而获取人格并大肆加以滥用的公司操纵者,坚决地无视公司人格的存在,排除其有限责任的法律适用,令其承担公司债务的偿还责任。此外,对于公司未按法定程序清理债权债务终止、歇业,或因违反工商管理法律,法规而被注销营业执照的,法院应对其是否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进行全面审查,不能只依据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结论或决定作为甄别公司是否丧失主体资格的判辩标准,而使司法的审查权异化为无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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