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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与股东有限责任(4)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股东有限责任本身并不造成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失衡,只是控股股东有可能利用股东有限责任规避某些法律规定。但这不是股东有限责任的过错,正如菜刀被用来砍人不是菜刀的过错。自古以来,法律规避一直是一个令立法和司法头痛的问题,只能通过尽可能减少法律的空隙和谬误而不是破坏一种有效的制度加以解决。事实上,以股东有限责任为核心的现代公司制度相当程度上考虑了对债权人的保护,有意地注入了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内容,既有直接赋予公司债权人权利的如公司债权人享有信息披露的请求权和查阅权,也有规定股东、董事以及公司应尽的法律义务如股东负有维持公司资产真实与完整的义务。这些措施都是旨在维持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而且,债权人为保障交易的相对安全,在决定是否与公司交易时,也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这个注意义务不仅仅是对公司注册资本的了解。注册资本固然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公司的规模与实力,但决不代表公司的信誉。滥用公司人格说到底是一种践踏公司信誉的行为。债权人应对公司的信誉状况做必要的了解,如公司经理层的经营能力和资信记录等,面对风险,公司债权人其实本身也有较强的风险防范能力,能力。经济学家波斯纳认为:公司债权人能以较低的成本和较高的能力估计风险[23].在与公司进行经济活动的债权人中,相当一部分是商业银行和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这些机构不但资本雄厚,而且拥有一批专业人才和丰富的信息资料,能够较为准确地了解对方的资信和财务状况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而且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进行交易时,通常处于谈判的优势地位。当债权人预见到该公司将有较大风险时,既可以要求获得更多的补偿也可以在契约中要求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在契约履行中,当风险系数增大时,公司债权人还可以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以降低自己所承担的风险。因此,实在没有多少令人信服的理由适用法人格否认理论。

    三、在合同法和侵权法领域解决公司人格滥用的问题

    有限责任并非公司人格被滥用的根源。有人认为:有限责任制度注意了对股东的保护,却对债权人有失公正,为股东特别是控制股东牟取法外利益创造了机会 [24].这些说法是不当的。首先,滥用公司人格的并不一定是股东或者是为了股东的利益。许多公司的董事经理只是股东委派的代表,甚至是公司公开招聘来的,他们经常为了自己的利益滥用公司的人格。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的国有企业承包租赁中,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大量的银行债权和其他债权成为坏帐,如果适用法人格否认理论让股东即国家对此承担责任,那些将国有企业搞成穷庙后又出来的富方丈一定拍手称快。同时,否认股东的有限责任并不一定能遏制公司人格的滥用,以为无限责任将使公司的董事经理们不再滥用公司人格,是一种天真可爱的想法。即使是无限公司,同样一也可能存在公司人格被滥用的情形。个人财产毕竟有限,只要滥用公司人格获得的利益巨大,滥用公司人格不过是一件只赚不赔的买卖。且不说公司人格否认将是一个漫长的诉讼过程,结果如何殊难预料,只要不将滥用公司人格获得的利益放在明处,债权人又能奈其何。由此可见,滥用公司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并无必然联系,将滥用公司人格这一板子打在股东有限责任身上,实在是书生之见。    公司人格被滥用的根源在于一股独大和法人治理结构的缺失。公司股份一旦集中于少数或者个别股东手中,又无有效的公司权力制约机制,控股股东就有了滥用公司人格的机会,并且一定会抓住机会滥用公司人格。已有的适用法人格否认理论的案例中表现出一个共同的特征,即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拥有公司的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股份,甚至全部股份。如美国的阿诺得诉菲利普斯(Arnold V. Philips一案[25],阿诺得拥有其所筹建的酿酒公司99 .6%的股份,另外的股份分配给了两名董事。德国的Trvoi V. Theatre一案[26]的被告完全拥有其所成立的歌剧公司。英国的李诉李氏空中农业有限公司(Lee V .Lee‘s Farming Ltd.)一案[27],李拥有李氏公司3000股份中的2999股。而且,法人格否认理论在实践中适用的具体统计结果也表明,股东数量的多少与法院适用法人格否认理论的比例呈反比,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可能性随股东人数的减少而增加。“在闭锁公司中[28],一人公司适用该理论的比例占50%,股东人数为 2-3人时的比例为46%[29],而这个比例在股东人数为三人以上时,就只有35%了”[30].股东人数越少说明股权越集中,股权集中的直接后果就是一股独大。然而,一股独大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不可避免。公司法并没有禁止一股独大,虽然股份有限公司在成立时要求至少5名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规定股东人数为 2-50人,但并没有对每人至多持有多少股份做出要求,公司成立之初就可能存在一股独大的问题。即使公司成立时股份是分散的,股份的自由流动也可以在日后形成一股独大的局面。有时公司之间的收购兼并行为甚至是以取得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的地位为目的。在一股独大的公司中,如果能对控股股东的兼并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就能预防或减少控股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机会。相反,如果控股股东操纵公司的行为毫无节制,其权力就会无限膨胀,就可能利用公司人格牟取法外利益。任何没有受到限制的权力都有滥用的可能,控股股东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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