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与股东有限责任(8)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23] [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577页。
[24] 蔡立冬:《公司人格否认论》,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325页。
[25]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45页。
[26]同[1],第148页。
[27]同[1],第157一158页。
[28]相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的非上市公司。
[29]很多为实质性的一人公司,所以比例差别不大。
[30]同 [1],第135页。
[31]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54一155页。
[32]张龙文:《论董事之责任》,载林咏荣主编:《商事法论文选辑(上)》,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137页。
[33]这种委任关系决定了董事仅对公司负有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对股东并不直接负有这种义务。如果说大股东可以通过操纵董事会使董事间接对自己负责,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则被排除在外。
[34]刘俊海《股东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58页。
[35]《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立法可对这一条作适当的扩大解释,从而将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纳入法律的轨道,这比立法确认法人格否认理论更为经济。
孟勤国 张素华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