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刍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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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第20条:因公司股东有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等行为,公司债券人向名义出资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出资人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因此遭受的损失。公司债权人将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参考文献
[1] 张斌。公司中隐名投资的法律实务研究[OL].//www.timeslaw.363.net 2004-9-23
[2] 虞政平。股东资格的法律确认[OL].//www.ccelaws.com2004-2-18
[3]刘敏。股东资格认定中的三个问题[OL].//www.rmfyb.chinacourt.org2004-8-4
[4]王成勇陈广秀。隐名股东之资格认定若干问题探析[J].法律适用,2004(7):62-63
[5]李后龙雷新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OL].//www.jsfy.gov.cn2002-9-11
[6]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A].蒋大兴。公司法律报告第1卷[C].北京:中信出版社,2002.P368
[7] 虞政平。股东资格的法律确认[OL].//www.ccelaws.com2004-2-18
[8] 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P461-473
赵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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