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公司法论文 >
试论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摘 要]非法人组织作为重要的社会组织不容忽视,各国的相关立法和理论也不尽相同,但赋予其以完全的民事主体资格是不可避免的趋势。这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在实践中也是必要的。其具体制度的制定要稳健而有效,不能滞后或超前。

    [关键词]非法人组织 法律地位 民事主体资格

    一、概述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我国法人制度已经成型并且有了很快的发展。但与此同时,另一类事实上已经成为了民事关系主体的非法人组织却没有得到法律的重视。同时在理论界也没有统一的理论对其进行说明。本文试从以下一些方面对此进行浅析。

    (一)定义及性质

    非法人组织在德国也称为Der nichtrechtsfahige Verein,即“无权利能力团体”。而在国内一般称之为“非法人团体”或“非法人组织”。关于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国内学者一般认为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体。台湾学者王泽鉴认为,就性质上来说,非法人组织(在台湾称为“非法人社团”)与社团是没有本质差别的,因为二者都是多数人为了一定的共同的目的为组织的。二者的区别只是在于非法人组织没有取得法人的资格。还有学者认为非法人组织与法人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由其上级机关或社员的个人财产来清偿债务。

    (二)分类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对非法人组织做出系统的规定,只是很粗糙的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以及企业之间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联营组织体,没有对其做出相应的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其他组织(笔者认为即为非法人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

    我国学界对非法人组织的分类一般如下:第一类是非法人企业,包括非法人私营企业、合伙企业、非法人集体企业、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企业集团;第二类是非法人公益团体,包括非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第三类是其它特殊组织,包括筹建中的法人组织、债权人会议以及清算组织等。总的来看,无论法律还是理论对非法人组织的分类都是受到了法人理论的公法人和私法人的划分方法,不甚科学。

    而台湾地区学者对此的分类就比较明晰。认为非法人组织包括正在成立的社团、无权利能力的社团和合伙三类。这是依据现在已经较为普遍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划分理论来对非法人组织进行的分类,可以从总体上进行更好的把握。

    (三)历史发展

    从历史发展来看,最早出现非法人组织的地方应当是中国。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就产生了共同经商的事例,可以说是世界上最早的合伙[1].在西方,古罗马的早期,团体这种组织形式已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而同业行会、俱乐部及宗教的、军人的、互助的团体颇类似于非法人组织,但它却无法律上的独立人格。较早对非法人组织作出明确规定的法典是1896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该法典的规定也影响了很多大陆法系国家,于是,非法人组织的立法和理论逐渐兴起。同时受德国法影响,非法人组织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也成为大陆法系民法理论的通说。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