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公司法论文 >
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民事强制执行中的运用(3)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至于在执行程序中能否迳直变更责任主体的问题。我国学者有人认为“对公司设立瑕疵 的场合,在执行中迳予变更责任主体剥夺了开办者的诉权,而且,这种责任主体的变更不同 于一般的执行主体的变更和权利义务的承受,而是确定了一个新的责任主体。因此,迳直裁 定变更执行主体的作法是违反程序法的。”“因此,这类情况属于原判决存在错误,应按再 审程序予以纠正。” (转引孔详俊著《公司法要论》,第191页。)对此,笔者 持有不同的看法。首先。从再审程序进行考察,这种观点 并不全面。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提起再审程序的条件是已经生效的判决确有错误,其旨 在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实事求事、有错必纠原则的体现。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 人方滥用公司人格逃避执行,此时按再审程序处理显然不妥。其次,在执行程序中发现公司 设立瑕疵的人格否认问题,从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被执行主体虽未例闭但又另外承包 且无偿还能力可否由按承包合同偿还原债务的主管单位作为被执行主体问题的电话批复》、 1990年《关于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资不抵债人民法院能否直接裁定被执行人的申报单位对 被执行人债务承担连代责任问题的电话答复》、法(经)函(1991)38号文“关于企业法人 无力偿还债务时可否执行其分支机构财产的函”以及1998《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 的规定(试行)》的精神来看,我国司法对执行中变更责任主体是持肯定态度的,其目的在 于有利于迅速及时地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亦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具有“快捷、经济”的 特点。同时由执行庭行使否认权旨在“为保全债权的必要”。鉴于诉讼周期长、程序复杂, 笔者认为可参照代位执行制度采取诉讼制度与执行制度相结合的混合模式。在特定情况下的 公司人格否认权由执行机关行使。但必须明确指出的是,审判机关与执行机关的否认权因公 司人格滥用的时间等的差异而有所区别,后者主要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滥用公司人格 逃避执行的人格否认。??

  (二)公司人格否认的程序

  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在程序上该如何运用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笔者认为,应完善申请、举 证责任分担、审判裁决三方面的规则。??

  1.申请。??

  公司人格否认应当由债权人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即赋予债权人申请权,但债权人申 请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以免造成人格否认的滥用。其条件可设计为:??

  (1)债权人以申请执行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否则人民法院将无法确定债务 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更无法确定债务人是否滥用公司人格。??

  (2)被执行人必须是不能清偿债务,表面上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拒绝提供可供执行 的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如果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则没有启用公司人格否认程序之 必要。??

  (3)公司设立合法有效,且已取得独立法人资格。此为公司人格否定之必要前提,只 有公司具备独立人格,其人格才有被滥用的可能,才有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这 也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法人瑕疵设立的责任制度相区别的基本依据 (转引孔祥俊著 《公司法要论》第193页)。”??

  在公司未取得独立人格或者取得的独立人格被依法取消场合,现行法律都对相关各方的利益采取了特定救济方法,故没有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必要。??

  (4)被执行人滥用公司人格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肯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制度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宗旨都在于将商业风险合理地分 配于其他当事人之间,其间规则的设置仍是股东利益与其他利益平衡的结果”,“在公司行 为有悖于公司人格独立性场合,若没有公司外部关系人(债权人)利益的损失,则也不应主 张否认公司人格,因为公司人格否认的设立目的是保护公司外部关系人的利益,对外部关系 人来说,其关注的不是否认公司人格而对其股东实行制裁的问题,而是自己损失补偿的问题 .蔡立东《公司人格否认论》。只有债权人等公司外部关系人利 益因此受到伤害,方应当否定公司人格,对公司外部关系人予以必要的救济。??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