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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民事强制执行中的运用(4)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2.举证责任的分担。??

  债权人就滥用公司人格逃避强制执行提出的公司法人否认申请后,法官应对其形式要件 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书面通知公司人格滥用者、股东或者被执行人(债务人) ,由公司人格滥用者、股东或被执行人承担举证责任,提出不能承担责任的合理根据,实行 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而不能将举证责任全部由申请人承担,其原因在于不管个案的实际情况 如何,债权人作为公司重要的利害关系人,通常无权介人公司的内部管理过程,甚至对公司 管理一无所知,缺乏保护自己的积极手段,由债权人举证显然不公平。而滥用者、股东或者 被执行人举证,因其对公司内部经营管理了解,显然更符合逻辑,由于其因举证不能而因此 可能承担公司人格否认的后果及自己自身经济利益损失的后果,因此其更会积极配合,提出 一系列材料证明其是否对公司人格的滥用而达到逃避执行的目的。??

  3.审查。??

  对公司人格决不能根据其形式要件加以否认,而应根据其实质条件,即“外在控制关 系的存在、外在控制达到一定程度、利用所控制公司进行规避法律和逃避契约义务(在此笔 者指逃避执行)。只有在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去追究公司实际 控制者的责任”。〖ZW(〗参见张国明《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研究》。〖ZW)〗而如何确定其标 准,“只有享有自由裁量权的法官综合各种情况加以定 夺,采用主观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在主观方面,从其外部行为推定其有无可能导致滥用权利的故意或者过失,在客观方面要看权利人滥用权利的行为是否造成他人的损害或者可能造成 的损害。” (参见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第97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 版。)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滥用公司人格行为在实践中千变万化的、多种多样的,有 些滥用行为很难找到法律明文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只有在公司被控制者利用进行了规避法 律或者逃避执行,从而损害了债务人合法权益时,而且是有关当事人提出公司人格否认主张 时,法院才从保护社会公平、正义及维护法律尊严的角度,引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按严格要 件适用。??

  最后,在强制执行中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变更责任主体,属于程序问题,故应当裁定追 加滥用公司人格者(股东或者其他当事人)为被执行人。??

  (三)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责任。

  公司独立人格被否认之后,其结果必将导致背后的控制者或者操作者-股东或者其他当 事人对该公司的债务或者行为承担责任,那么对滥用行为的责任范围如何界定、其责任方式 又如何呢?如果简单地将公司背后的控制者或者操作者与公司视为一体,要求公司背后的控 制者或者操作者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则显然不公平、不合理,不利于在实践中将所 有滥用公司人格于不法目的各种情况尽量纳入公司人格否认法理的调整范围之中,也逸出了 公司制度的社会、经济目的,与法律所追求的目标相背离,导致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滥用, 因此有必要对其责任范围及责任方式加以确认。??

  在某种意义上公司否认原则实质上是公司法特殊的有限责任向民法中普通的无限责任的复归。 (参见龚胜南、姚志坚《滥用公司人格行为及相关经济纠纷的处理》,《人民司法》96年第11期。)因而在理论上适用于一般民事责任的要件也同样适用于公司人格否 认原则。目前,对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者如何具体地追究责任,就方法而言有三说。第一说认 为,否认公司人格之结果,就是对滥用者追究直接的、无限的责任。实质上,这一说之核心 强调的是对公司背后的股东的有限责任予以否认,代之以无限责任。第二说认为,公司人格 否认是无视公司的独立人格、而将公司与背后的滥用者视为一体,追究其共同责任。第三说 认为,在承认公司人格独立性的前提下,公司人格否认实际上是强调公司背后之股东的第二 次的资本填充义务,或者说是资本充实责任的补充。笔者认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认滥 用者的责任,不能一概地否认公司人格的独立性,而应严格考察被否认人格的公司与控制者 、利用者的实质关系,认真地把握否认公司人格的要件。即根据公司人格滥用的动机、方式 及因果关系等具体情况确认股东在某些场合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撇开公司的存在 重新确定股东应承担的合法义务,或者由滥用公司人格者承担责任。具体而言,可划分为二 种责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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