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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制度研究(一)(3)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为规范公司解散制度,很多国家都明确规定了公司解散的登记公告制度和解散的继续制度。对于公司解散的登记公告制度,日本商法规定,公司解散时,除破产以外,进入清算程序。代表董事应及时向股东发出解散的通知,有发行散股的公司要进行公告,或在一定期限内,应在本公司或分公司所在地办理解散登记。公司解散的继续制度,又称解散的撤销制度,是指因一定原因已经解散的公司再次恢复到解散前的状态,维持与解散前公司同样的同一性而作为存立中的公司存续。一般情况下,可以继续的解散事由主要指因公司章程规定的存立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的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破产程序中作出强制和解或破产废止决定等事由。这种制度的设置主要是考虑,在某些解散事由出现后,如公司存立期限届满,不存在必然阻止公司存立的事由,只要公司成员愿意继续公司,与其强求公司清算终止后再由公司成员重新设立新的公司,还不如尊重他们的意志,允许公司继续,这样更符合公司维持的理念。如韩国公司法区分不同种类的公司对公司继续的解散事由分别作出规定:在无限公司,公司因存立期间届满以及发生章程所定的事由而解散,或以全体社员的同意解散时,可以以全体或者部分社员的同意继续公司。以部分社员的同意继续时,意指至少有两个以上社员的同意,没有同意的社员视为已退股;社员仅剩为一人而解散时,加入新的社员可以继续公司。这时让有限责任社员加入,可以将无限公司变更为两合公司;公司设立的无效或者取消判决已确定,但无效、取消原因仅限于部分特定的社员时,以其他全体社员的同意可以继续公司,将有无效、取消原因的社员视为退股。这时,如剩余社员为1人时,以上述方法通过加入新的社员可以继续公司;依破产宣告而解散时,如有强制和解的决定,可以根据章程变更的规定继续公司,或者根据废止破产决定,可以继续公司。在两合公司,解散继续的事由包括无限公司中除社员仅剩为一人情形之外的全部事由。另外,由于两合公司是由无限责任社员和有限责任社员组成的公司,任何一种社员全部退股则该公司就解散,这时残存的社员以全员的同意,重新让异种社员加入或变更部分社员的责任,可以继续公司。在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存立期间届满以及发生章程规定的其他事由或者依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时,可以依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继续公司。另外,由于没有5年以上登记的事实而被视为解散的休眠公司,在3年之内可依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继续公司;像无限公司那样,在破产程序中有强制和解的决定,或者有破产废止决定时,可以继续。这时,公司继续依据强制和解的决定或者破产废止的决定而发生效力。在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因存立期间届满以及其他章程规定的事由的发生或者依社员大会的决议而解散时,以社员大会的特别决议可以继续公司,社员仅剩1人而解散时,让新的社员加入而可以继续公司。因破产而解散时的继续和其他种类的公司相同。对于公司继续可能的时期,即剩余财产分配开始以后,是否可以继续公司问题,韩国公司法理论届存在不能进行继续决议说与清算终了之前可以进行继续决议说两种观点。因考虑到事实上剩余财产分配后公司很难继续,而且这种继续公司不一定比新设公司实益大。故韩国公司法规定剩余财产分配开始时,不能允许公司继续[3].美国法律规定,公司自愿解散后,在解散生效后120天内可以撤销解散,撤销解散的批准方式和程序与解散一样,只有在批准解散文件上有特别授权时,才允许董事会单独决定撤销解散。撤销解散的办法是向州务长官送交一份撤销解散文件及原解散文件,撤销文件记载公司名称、解散的有效日期,该解散后被撤销;批准撤销解散的日期,对批准撤销机关的陈述。撤销解散的文件归档时,撤销便生效。但为了使公司经营业务具有连续性,法律规定以公司解散生效日为撤销解散生效日。公司依行政命令解散后,解散生效之后2年内,如果公司解散的根据已消除,公司可以向州务长官申请恢复。德国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解散后,如果公司系期满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因破产程序开始解散,但破产程序已经公司申请取消,或强制和解协议生效后予以取消、或因章程缺陷而被解散,但股东会已作出了消除缺陷的修改章程的决议,在上述前提下,如果公司剩余财产尚未被分配给股东,那么股东大会可以作出使被解散的公司继续存在的特别决议(占股份四分之三以上股东同意)。清算人应当将修改章程的决议以及关于公司继续存在的决议,申报商业登记薄中登记注册,登记注册后,决议方生效。公司解散继续后,公司回归解散之前的状态而存在,但它并不溯及而排除公司解散的效果。即即使公司继续,也不影响解散后清算人所为的清算事务的效力。如公司继续,清算人的活动终了,由存续中的公司机构来代替。对公司解散的继续,有的国家也规定必须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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