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一体化其及对英国立法体制的影响(5)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3 有利于立法的一致性
作为管辖领域互相重叠的结果,不同的独立立法机构倾向于根据其自身的考虑来进行立法,基本上不考虑其对重叠领域的影响。这样的立法势必会造成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和不一致。在单一的立法模式下,这种情况将会被改变。最适合电信一体化后的通讯市场的法律的协调、政策的一致将成为立法的主旋律。
4 有利于立法和监督的有效性
对于电信一体化后的通讯市场中存在的仍具备一定特点的领域,单一的立法机构仍可以通过设立下属部门的方式来加以特别的管理,同时作为同一机构的共同部门,通过部门之间的合作和沟通可能消除独立的机构各处立法的不协调的风险。另外由于部门存在共同的上级机关对其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必然能够提高相互间合作的效率。
5 有利于节约社会财富
与多机构立法模式相比,单一的立法模式可以消除不必要或是重叠的部门,裁减冗余人员,从而大规模减少支出。这样单一的立法模式将更加经济,有利于节约国家在这方面的支出,节约社会财富。
与立法模式密切相关的另一问题是法律适用的问题,即如何平衡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特别法规在电信一体化后的通讯市场的关系的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原则无论在任何产业或领域都应当适用,但是由于其过于广泛,不能完全适合于具体领域的自身特点;而通讯市场的特别法规也不能够脱离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 而存在。因此,笔者认为二者的关系是互补的,而不是互相替代的。上述的单一立法机构可以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指导下,结合通讯市场的自身特点进行相应的立法,从而促进通讯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消费都权益并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六 电信一体化给英国立法体制带来的影响
对于电信、电视及广播等产业,英国现在采用的是基于其不同产业特征的多重立法体制,部分如下图所示:
(图表请打开: //www.law-lib.com/lw/doc/1337.doc )
为就电信一体化对英国现存的法律体系的影响作出相应措施,英国议会文化、媒体及运动委员会就电信一体化对英国经济的影响展开了一系列的听证和辩论。11对于立法模式的改革,主要形成了两大意见:一派以英国电信办公室为代表,认为应将现存的立法模式改革为双重立法模式,即仅留有两个主要的立法机构:电子通讯标准局和电子通讯委员会,12其管理的范围如下图所示:
无线电管理局及独立电视委员会反对这一结构,坚持认为根本就没有办法明确区分内容/文化和社会公共政策信其他经济考虑。
在仔细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后,委员会作出的结论竟然比电信办公室还要激进,认为应当设立一个单一的横跨整个通讯市场的立法机构,称之为“通讯规范委员会”,由该机构全权负责广播、电信和通讯基础设施的立法工作。13
对于这一问题,英国政府起初采取了较为保守的态度,并在与电信一体化相关的政府绿皮书中表述了一种“等着看”的态度,以防止立法过于超前所带来的风险。14英国政府支持保留现存的立法体系,同时宣布主要的立法机构将增进相互间的合作。
另人感到惊奇的是,英国政府的态度在2002年12月发生了重大转变。在政府白皮书中,英国政府计划为通讯业和媒体业设立单一的立法机构,通讯办公室,由其管辖电信、电视以及广播等领域,无论是经济范畴还是内容范畴。
结论
由于电信一体化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而是对全球的技术、经济、社会及法律产生广泛影响的普遍现象,中国必然会受到其影响。对于中国来说,现在这一领域仍没有太多的研究,基本采取广电部负责广播电视、信息产业部负责电信的分而治之的模式。具体到某些案例来说,为防止出现垄断或是在某些领域内减少竞争而人为的采取种种过激措施更是在实际上为电信一体化设立了障碍。但不管如何,电信一体化正向我们走来,这一结果并不因我们对其采取何对态度而有丝毫的改变。中国在电信一体化的过程中有太多的问题需要讨论和解决:到底那种立法模式适合中国?如何在新的通讯市场中处理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特别法规的关系?如何采取适当步骤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及国家的总体目标?等等。为此我们应当努力进行研究,采取积极的态度和稳健的措施以迎接其带来的种种挑战,否则我们将会在即将到来的信息社会的竞争中被其他国家远远扔在后面。
- 上一篇:电信网间互联争议裁决的价值目标
- 下一篇:入世与我国“消法”的完善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