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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经营者有无向消费者说“不”之权利——由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案例1,据报道,2002.4.8,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的吴卫明来到花旗银行上海浦西分行,准备将800美元存入该行,但工作人员说凡是存款总额低于5000美元的客户,每月需交纳6美元或者50元人民币的理财服务费。吴认为其做法是对小储户的歧视,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限制消费行为。据此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状告花旗银行,要求法院判令花旗银行赔礼道歉,并赔偿34元路费损失。

  案例2,《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规定:“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以上两个案例中,经营者有无向消费者说”不“ 的权利,可能会涉及到若干相关法律,但最主要的可能还是牵涉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经营者每拥有一些说”不“的权利,就可能削弱一些消费者的权益 .因而,我想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来分析一下经营者有无向消费者说”不“ 的权利。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下列四项原则:一是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原则;二是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是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四是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原则。而该法第二章又具体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其中包括知悉真情权,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获得尊重权等九项权利。因此,经营者如果有说“不”的权利,其前提必然首先是没有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相关规定,其次就是要合理。

  在案例一中,我觉得花旗银行的做法并无明显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处,因为它首先没有拒绝提供服务,其次其所执行之服务规则乃其国际通行规则,而并没有将我国公民加以区别对待,再者没有侵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之消费者自由选择,公平交易等权利。据《中国经济时报》中相关报道称,“专家认为:对低额存款收取服务费符合国际惯例”,“ 花旗银行收取服务费,对客户区别对待,只是其营销策略的反映,与歧视无关”,另外,据金羊网—新快报称,“无论金融企业还是一般工商企业,都有一个所谓”市场定位“问题,即根据特定的发展理念、发展目标和思路,选择、培育自己的客户群体。花旗银行向存款5000美元以下的客户收取服务费,其意图也是如此。这种产品和服务定价的做法,并不违背公平交易的原则。因为,一个存款100美元的客户和一个存款1万美元的客户,对于银行利润的作用显然是不一样的,但却同样占用着银行的设备资源、管理资源。假如银行觉得一个100美元存款户带来的收益不抵该客户使用银行资源的成本,当然有理由收取合理费用。”

  在案例2中,《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规定的内容似乎不妥,因为酒店如果按照此规定拒绝向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提供服务的话,岂不是严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之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原则?而且侵犯了消费者自由选择,公平交易等权利。因而,酒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不合法也不合理。据《法律图书馆》网站中迟行刚之《关于“酒店禁带酒水”的几点法律思考》一文称,酒店之做法是不合法的,其文是这样说的:“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的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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