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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私法与经济法(4)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社会主义国家计划经济阶段的经济法,行政性太强,属于不成熟的经济体制下的不成熟的法律形态。但是,从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并非突发性的,而是渐进性的。因此,我国自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至1992年10月十四大之前的经济立法,不能笼统地称之为“计划经济立法”。须知,在这期间,我们逐步深化改革,为顺利过渡到市场经济体制奠定了基础;在这期间,为适应新的经济关系的客观要求,我国的经济立法领域也出现了所谓“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的现象。由此产生出一种新型的法律形态-社会主义经济法。??

  概括地说,东、西方国家的经济法,就其历史进程而言,大都是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对其传统民法、行政法的继续、补充和发展,它并没有否定民法、行政法的基本原理,而是填补了它们的部分空白,解决了它们的某些难题。??

  3.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现代经济法??

  (1)现代经济法的根本特征??

  经济法调整国家因素影响的经济关系,它的规范既体现国家意志、同时又尊重当事人意志,从社会整体的角度去处理经济领域的法律问题。这就显示出了它的根本特征:社会公共性。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它的规范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主要立足于保护当事人个体的合法权益。民法和经济法的共同发展、综合应用是构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中心环节。??

  (2)现代经济法的基本结构??

  立法中,有些公法、私法的界限是明确的,如合同自由原则为私法,国家干预原则为公法。但是实际经济生活极其复杂,公法、私法并非直观地、一对一地反映经济关系,许多情况下必须合为一体,综合调整某一项或某一类经济关系。??

  其中,私法公法化,反映了商事行为的公法化。例如,合同、竞争、交易、贷款、广告,这些都是商业行为,但政府出于整体考虑,对经济合同实行监督、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决定存款和贷款利率的上下限、发放广告许可证等等。而公法私法化,则反映了政府行为的私法化。例如,国家成为公司的股东,或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还可以充当接受国际贷款的保证人,等等。在这里,作为财产所有者的国家与作为行使公权力的国家分开来了。??

  由此可以看出,在社会主义中国,经济法的一部分属于公法,即经济行政法,包括计划法、预算法、税法、中央银行法、审计法、工商行政管理法等。这部分法律全部或基本上由公法因素组合而成。经济行政法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它实际上就是国民经济管理法。我们无须回避经济行政法这个概念,但也不宜将经济法局限于经济行政法的圈子之内。经济法的另一部分则是由公法、私法两种因素融合为一体的,包括企业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商业银行法、土地管理法等。公法、私法结合而成的这部分法律中,往往以私法因素为基础,以公法因素为主导。现代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特征,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协调,正是公法、私法两种法律因素有机结合的结果和表现。??

  所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界定市场行为与政府行为的范围,确立这两种行为各自的及共同的规则,规范、保障企业权利的实现和行政权力的实施,必须科学地应用公法、私法两种法律因素,不作划分不行,把它们截然分开也不符合当今社会法律体系发展的实际。??

  4.简短的结语??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公法与私法,第一是要承认区别,正确划分;第二是要分别应用,适当结合。作为兼具公法与私法两种法律因素的经济法,将与作为私法的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一道,共同发挥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功能。?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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