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其它经济法论文 >
媒介经济的若干法律问题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众所周知,新闻媒体既具有意识形态的政治属性,又具有一般行业的经济属性。近年来,国际新闻媒体的经济属性不断得以彰显,竞争日趋激烈,数量急剧增加,出现集团化、跨地域、跨媒体等新趋势,同时,资金对新闻媒体的发展越来越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因此,新闻界就有了“媒介经济”之说。媒介经济的发展需要相应的政策法律支持。由于我国新闻传播事业尚缺乏一部统一的法律进行调整,因此,根据现行新闻政策和经济法律及其未来走向,研究我国媒介经济的法律问题,为媒介经济的发展提供指导、规范、咨询等服务,已经势在必行。本文是作者的一点粗浅思考,希望能够求教于同仁。

  一、媒介信息产品生产制作中的法律问题

  1.媒介信息产品的生产制作主体。在新闻媒体以传播新闻为主的年代,

  我们习惯于将直接生产制作媒介信息产品的人称为新闻工作者或者编辑、记者。现在,新闻媒体除了继续传播新闻,又大量刊播知识、广告等新信息,并进行多业经营。因此,新闻工作者或者编辑、记者这一概念已经不能完全涵盖媒介信息产品的生产制作主体这一庞大的群体。据悉,狭义的新闻工作者-编辑记者,即持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记者证的人约30万,而新闻界号称有75万新闻工作者。那些长期或临时受聘于新闻媒体从事编辑采访工作却没有记者证的人,那些从事新闻媒体广告、发行业务和多业经营的人,那些接受新闻媒体的委托从事策划、编辑、制作的人,那些为新闻媒体提供稿件、素材和消息线索的人,他们的地位和名分尚未被法律确认。然而,他们一直在从事实际的媒介传播工作,他们的经济权利和义务也需要依法明确。这样,不仅可以鼓励更多的人、更多的专业人士从事媒介工作,促进媒介事业的繁荣,而且能够防止和解决权利义务纠纷,为媒介经济发展铺平道路。

  2.媒介信息产品的载体。现在,媒介信息产品的载体也发生了很大变化,除了传统的单一载体如使用文字、图片的报纸、杂志和使用声音、图像的广播电视,增加了复合型的新载体:图文电视、文字显示屏、电视字幕、互联网,其中,互联网是集合文字、图片、声音、图像为一体的新型互动式媒体。确立这些新的载体在媒介经济中的法律地位,也是促进媒介经济发展的当务之急。

  3.媒介信息产品的知识产权。在当今大众传播分众化和媒介市场细分化

  的背景下,新闻媒体前所未有地高度重视新闻以及非新闻的知识、广告等媒介信息的质量:真实、独家、独特、新颖、及时、深度、贴近生活和现场等等。高质量的信息能够给新闻媒体带来巨大的收益:大幅增加发行和广告利润等等。因此,新闻媒体将比以前更加重视自有信息的知识产权。同时,越来越迅速的传播方式和习惯又可能产生更多的侵犯媒介知识产权的行为,例如未经同意的转载(播)、摘登(播)、改编、模仿和仿冒等等,特别是互联网上更容易发生上述种种侵权行为。

  二、媒介信息产品销售、发行、传输中的法律问题

  1.报刊的批发与零售。报刊的批发与零售渠道已经由原来的邮政部门专营转变为多渠道并存,增加了报刊业的自办发行和相互委托发行,同时报刊业的自办发行网络也进行投送牛奶等日用品的多业经营。中央允许新闻媒体吸纳业外资金组建发行集团是一个非常利好的政策,对于报刊媒体扩大发行、多业经营、节约资金人力、支配更多的业外资金和人力都有直接的帮助。媒体相互委托发行以及不同发行渠道的竞争,也可以降低发行费用。媒介在组建发行公司、委托发行、发行竞争等过程中必将产生越来越多的合同、纠纷,特别是发行价格竞争,近年来数度成为媒体竞争的焦点,政府和行业组织试图维护统一价格的努力未能奏效。对新闻媒体的发行价格竞争与一般企业的价格竞争进行比较研究,可以确定适合新闻媒体的独特价格竞争规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