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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经济立法的回顾与展望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1978年以来,中国经济立法呈现出空前繁荣的景象,其规模之宏大,影响之深远,堪称中国法制史上一次伟大的立法运动。本文拟简要回顾当代中国经济立法的历程,总结其成功与缺憾,并对未来经济立法的发展前景提出若干构想。

  一、当代中国经济立法回顾

  当代中国经济立法的历程可以分为下列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计划经济时期(1949—1978)这一阶段自新中国建立到党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计二十九年时间,中国大陆共颁布一千七百多种重要法规,其中经济法规占半数以上〔1〕。 但此时的经济法尚未以一门专业法学和一项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形式出现,所谓“经济法”只是行政全面控制经济的法律表现,是计划经济的工具,它主要调整国家在组织领导经济生活中的纵向关系,其实质是经济领域中的行政关系,它往往与党的政策混为一体。因此,这时的经济法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

  2.第二阶段: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结合时期(1979—1991)这期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达104部,其中经济法48部,约占50%,平均每年有四部经济法出台〔2〕;国务院发布或批准的法规596部,其中经济法规425部,约占71%,平均每年颁布33部经济法规〔3〕;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发布的地方性法规2483部,其中经济法规611部, 约占25%〔4〕,平均每年发布47部经济法规。 这是中国改革开放后第一次经济立法高潮。

  这次经济立法高潮开始于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1979年叶剑英同志在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强调:“我们还需要经济法”。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经济立法的重要地位。宪法直接提到要制定的法律有39个,而其中经济方面的法律12个。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指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使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国家立法机关要加快经济立法。”从此,中国的经济立法工作驶上了快车道。

  此期间经济法学成为一门专业法学,法学家们开展了一场关于经济法本质和调整对象的大讨论,最终纵横统一(管理协作关系)论占据主导地位,它反映了有计划的市场经济时期我国经济立法的特质和内容。与此同时,许多院校成立经济法专业,1981年国务院成立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开始为经济立法奠定理论基础。这一时期的经济立法与经济体制改革密切相连,经济立法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工具。

  3.第三阶段:市场经济时期(1992年至今)1992年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的重要讲话和党的十四大以及全国人大《宪法修正案》确立了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成为中国经济立法的根本任务,七届人大于1992年通过的法律法规共16件,其中经济立法6件。国务院发布或批准的法规性文件共84件, 其中大部分为经济法规〔5〕。1993年八届人大共通过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33件, 其中经济法方面12件。八届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12月召开座谈会,确立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该规划共列入立法项目152件, 其中列入第一类属于在本届内审议的经济立法53件;列入第二类属于研究起草阶段的经济立法37件。1994年八届人大又通过经济法律20件〔6〕。据报道, 八届人大常委会决心在5年任期内大体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在这一阶段,我国经济法的概念才开始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概念接轨,即“经济法是国家规制市场经济的法律”,经济立法的前景从模糊走向清晰,立法规划逐步系统化。乔石委员长在八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指出,当前中国经济立法(即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①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②调整市场主体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法律;③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协调的法律;④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市场经济的许多重要的基本法如《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票据法》等均在此期间出台,这是中国改革开放以后第二次经济立法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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