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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街头小广告的法律问题(5)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为什么不能给予商业性言论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言论同样的保护呢?以下几个理由也许有助于说明这一问题:第一,在促进发现真理、健全民主政治制度方面,商业性言论本身的价值与其他言论自由不能相比。在上述台湾地区大法官会议对药物广告的司法解释中,孙森焱大法官阐述了这样的意见:“药物广告亦与自由发表言论,经由自由市场机能,使真理与谬论并存竞争,发生撷菁去芜的作用,毫无关联,更非为提供社会大众决定政治事项之资讯为目的。”(参见台湾司法院公报第38卷第12期,第9页。)第二,由于商业性言论的目的在于获取利润,即使受到严格的规范,表意人在利润的引诱下,也将不会减少商业性言论的产出和流通,广告规制所可能引发的“寒蝉效果”也只是小而不足惧。(参见425 U.S.748(1976)。)第三,为了保证商业广告的真实性,需要由政府对广告行为进行较为严格的规制。对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Virginia Pharmacy案中的说明是:“商业言论与其他言论之间,实际存在常识性的差异。此一差异纵然不臻得出商业性言论毫无价值、故而应受州政府全面管制的结论,但为了确保真实且合法的商业资讯之流通不受妨碍,则有必要对它们给予不同的保障。”由此可见,对商业性言论仅给予较低程度保障的基本理由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免受虚伪不实的商业广告之欺骗,则有必要赋予州政府较其他非商业性言论更大的管制权限。(参见前引??B14?;泼?杰文。)第四,虽然不能完全将商业性言论排除于言论自由的范畴之外,但由于在价值上无法与政治言论相比,商业性言论实际最多仅能立足于言论自由保障的边缘地区,而赋予处于边缘地带的商业性言论与其他核心言论同等的保护,将会大大损害对其他言论的保护水平和实效。(参见425 U.S.748(1976)。当然,对于上述给予商业性言论较低程度保障的理由,也有学者提出批评,可参见前引??B14?;泼?杰文。)??

  需要强调的是,政府对商业广告的管制权并不是无限的,在Virginia Pharmacy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政府需要对广告作时间、地点以及方法方面的规制,但此种规制如欲合宪,还须符合一些重要条件。如:该规制不得涉及广告之内容;该规制所追求之政府利益必须重大;政府尚有其他诸多资讯传播的手段存在等。这是从政府限制商业性言论合宪性条件方面提出要求的。在1973年Central Hudson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在声明政府不能不当地限制商业性言论的表达后,又进一步对商业性言论本身的合宪性要件作出进一步阐述,认为,为宪法第一条修正案所保障的商业性言论须具备四个条件:该项商业性言论须是合法且非虚伪不实;因广告规制所生之政府利益须为实质性利益;该项广告规制可以直接促成政府利益的达成;广告规制须没有超过为增进政府利益所必要之规范程度。(参见447 U.S.557(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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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作了上述介绍后,就可以进一步分析街头小广告与言论自由的关系及其应受宪法保障的程度。街头小广告作为商业性言论,所以能够大量存在、屡禁不止并有泛滥之势,一个内在的重要原因就是有市场的需要。市场的发展需要信息的大量和快速传播,广大消费者只有在纷繁众多的资料中才能自主地作出明智的取舍决定。因此,将街头小广告作为言论自由的一种予以保护,有利于保障言论自由的终极实现,保障广告受众的资讯接受权和促进市场的发展。??

  但是,对如何保障街头小广告的言论自由又应当从两个方面分析。一方面,只能给予其较低程度的保障。街头小广告的内容十分复杂,对于其中欺骗受众、扰乱市场甚至以实施犯罪为目的的广告显然不能给予任何保障,只有那些内容真实、对受众和市场、对公共利益具有实际积极作用的广告才应当受到保护。另一方面,政府对广告行为的限制应当有一些基础性的标准。政府可以对广告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作出规定,但是,它对广告的限制存在一个合宪合法性问题。保护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固然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但是,为各种资讯提供充分的传播渠道,促成信息的沟通和市场的发达也是政府重要的公共服务职能,如果政府不是加强自身工作,努力为社会提供更多包括资讯流通渠道在内的公共服务,而一味地对因公共服务不到位而出现的种种行为予以惩罚和打击,那么,这样的惩罚和打击所存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就值得怀疑了。目前,我国的广告渠道单一、价格昂贵,政府又没有很好地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为各处信息的传播提供必要条件,这在客观上就促使小广告以各种形式走上街头,污染城市环境。所以,对于街头小广告仅由政府简单地制定一纸法规、规章或者其他红头文件予以取缔,是有失公平和基本的法制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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