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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发展的法律问题研究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一、发展首都经济决策的提出和首都经济理念的形成与属性的认定

  发展首都经济思路的提出,早见于198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原则批准北京市提出的《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示:“北京是全国的政治中心和文化中心,首都各项事业的发展必须服从和充分体现这一性质;工业规模要严加控制,工业发展应主要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今后北京不要发展重工业,而要发展适合首都特点的经济”。从此结束了北京市在建国以来以发展“大工业、大城市”为指导的首都建设的思路和方针。在这个重要的批示中,提到的要发展适合首都特点的经济,这就是首都经济的最早来源。而在1996年党中央国务院又再次强调北京是全国的政治中心和文化中心,北京市的工作要为“四个服务”服务,这就进一步明确了首都建设的方向,进一步阐明了发展首都特点的经济的内容。1997年12月中共北京市第八次代表大会上贾庆林作了“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首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面推向新世纪”的报告,在通过的报告和作出的决定中,强调了实现跨世纪的宏伟蓝图,“必须把集中力量发展首都经济摆在首要地位”。从此“发展首都经济”概念和思想摆到了北京市共产党员和全体市民面前。1998年1月北京市召开了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贾庆林在向大会作的政府报告中又提出了今后五年到十年政府工作的重点就是把大力发展首都经济放在首位,全面加快首都城市的现代化建设;积极推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认真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努力建设精神文明的“首善之区”。在大会通过的报告及其决议中,把大力发展首都经济的概念、地位、思路又再一次摆到了全体市民面前和列入了北京市政府的工作重点。以后在中共北京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市人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北京市每年的经济工作会议,都对发展首都经济不断作出了专门的、新的决议和规定,这些决议和规定都不断的把发展首都经济的思路、地位作用、举措进行了阐述和贯彻,并丰富了发展首都经济的理念和实践。在这里必须指出首都经济确实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工农业、重工业、轻工业的理念了,而是一种新型的经济形态了。只有这样来理解,才符合中央对北京市城市建设的要求。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是把加快发展首都经济作为重要任务来进行安排的。

  在发展首都经济过程中,对什么是首都经济,先后有10多种表述,到20世纪末,已经形成了这样一个基本共识,或者说基本的理念:所谓首都经济是发展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促进工业经济振兴,带动农业经济改造,促进高层次的第三产业(包括:教育文化产业、服务产业)发展的经济;是体现北京城市性质和功能的经济;是开发资源环保产业、保持生态平衡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是立足北京,服务中央或全国,走向世界的经济(出口产业),是充分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也是实行民主法制制度完备的经济。这种首都经济的发展,是属于地方性经济发展的范畴还是属于区域性经济发展的范畴,还是全国性的经济发展范畴,在学术界有不同的争论。我们认为,首都经济发展的概念和内涵,首先是属于北京市地方经济发展的属性,具有地方经济的特色,但是它又挂上了首都的晶牌,很自然它是全国的首都经济的格局,可见首都经济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地方经济,从行政区划和其地理概念来说,北京市是全国的一个省市,是中国地域的一部分,同北京市的周边地区(比如,环勃海地带、京津唐地带)相联接。在首都经济发展过程中,既受益于全国的支援,在首都经济发展起来以后,又必然带有周边地区区域性经济的特色,辐射全国,这也是中央和全国人民所希望的。江泽民同志今年1月8日在视察北京高科技企业和国有企业时强调要把“首都经济发展得更好,不断壮大全市的综合实力”。1月19日,朱 基总理在视察北京市工作时强调指出:北京最重要的是加快发展首都经济,强化城市管理,搞好环境治理,维护社会稳定(见《北京晚报》20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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